S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李伟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在真相中探寻合理,在混沌中保全善意。——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2017年开始,被告人L某以本市天河区车陂七天优品酒店、天河区黄村丽枫酒店、天河区车陂金典酒店、越秀区民间金融大厦、越秀区诺盟服务式公寓、海珠区等酒店为据点,雇佣被告人S某为工作人员,组织10多名卖淫女,以网上招嫖的方式进行卖淫色情活动,从中牟利。2018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指控S某犯组织卖淫罪。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李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S某的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2.被告人S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S某仅从事两次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S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承办金融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企业(家)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