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33638号“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张蓉(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开发部经理张州丹系夫妻关系,张州丹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张州丹身份证据及《全日制劳动合同》、应聘报名表、报销凭据、百度地图界面、张州丹微信朋友圈界面截图等张州丹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据可知,张州丹曾为申请人公司管理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表关系,且张州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显然已知悉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的存在。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所用的奶茶店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AUNT及图”部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AUTI及图”部分高度近似,并且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奶茶店主营“糯米奶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最后,被申请人张蓉与张州丹系夫妻关系,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可以推定其与张州丹具有串通合谋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表人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争议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行为未经授权之要件。在判断争议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时应当注意,有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也应判定为构成代理、代表关系。
第一,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或者代理、代表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而进行抢注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上述规定所指的代理、代表关系。
第二、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抢注商标,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串通合谋行为可根据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州丹曾经是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并因此知悉申请人商标。虽然被申请人本身与申请人不存在代表关系,但因被申请人与张州丹系夫妻关系,可以认定其与张州丹存在串通合谋行为。且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申请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因此,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表人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并禁止使用。
争议商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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