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偷车啊,只是借他的出租车拉活儿挣点钱而已,凭什么拘留我?”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早上准备出车的时候,突然发现车的里程表多了近100公里,车胎还有损伤,于是报了警。
经侦查,警察查获了一名男子。结果却有些让人啼笑皆非。
该男子说自己以前开过出租车,想知道交接班时钥匙的所放位置,想偷摸挣点儿钱,于是在晚上偷偷地去将别人的出租车“借”出去,利用半夜的时间拉活挣钱,在凌晨再将车辆送回,并停放在原来的位置。在这次被抓前,该男子已经实施过几次这种类似的行为。
最终,该男子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网友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不应该处罚,在当前疫情这种艰难情形下,该男子这种行为是非常励志的,只不过他需要将相关所得款返还车主。第二种则认为应当定为盗窃罪,仅仅是治安拘留,岂不是太便宜他了。
【法海说法】
接下来,法海就跟大家梳理梳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均构成盗窃罪。
在其中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该男子将出租车开走而不给返还,那么构成盗窃是毫无疑问的。或者他通过进入车辆、将车内的零钱拿走的方式,如果达到两年之内超过三次,也是构成盗窃罪的。即便达不到这些数额或者次数,也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
但是,该男子的行为却比较奇怪,他并不是想把车开走,或者想把车主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只是想利用他人的出租车来赚钱,因此,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不过,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出租车刚刚被该男子开走,而且是第1次开走,然后车主就报警了,公安就给他抓住了,那么该男子就可以说是百口难辩了。
一般情况下也只能按照盗窃来处理了,他想说自己是想把车还回去的,却没有任何证据,而按照一般常理来说的话,是不会存在这种奇葩行为的。
不过并不意味着该男子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了。
这种奇葩行为恰恰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之中。根据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需要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处拘留。
除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之外,该男子当然还需要赔偿车主的损失了,但是这个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也就是赔偿车辆的使用损失(燃油、轮胎磨损等)。严格来说,对于这部分损失数额是需要鉴定的,但双方达成一致的除外。而且从实际情况而言,毕竟数额不是特别大,基本上双方商量一下,认可一个数额就可以了。
但是该男子如果有超出的部分所得,比如损失数额是1000元,但是该男子在这个期间共挣了2000元,那么另外的1000元是要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
#男子凌晨偷出租车拉活赚钱早上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