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5民初3095号
合议庭成员:严荣源、胡进、陈邦碧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66号
合议庭成员:黑小兵、周露、宋黎黎
►►►
基本案情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享有第146035号、第3270081号、第160392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鸽牌公司对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在相关网站销售、宣传“鸽皇”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幸福时光经营部)的相关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鸽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鸽皇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于2005年3月7日申请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并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2011年8月31日,鸽牌公司对林应锋申请注册的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与鸽牌公司的引证商标近似为由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林应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京行终792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林应锋的上诉,确认了该商标无效。
►►►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鸽皇集团使用的
“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虽曾经因林应锋申请于2007年12月获准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鸽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鸽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鸽牌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摹仿,还曾因假冒鸽牌公司产品被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在其申请的商标大多因与鸽牌公司商标近似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多种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鸽牌公司近似的商标,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鸽皇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林应锋在第4524253号
“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系列证据显示,鸽皇集团从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主营利润总额高达171993569.94元,据此可以确定鸽皇集团从2005年至今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鸽牌公司请求侵权人共同赔偿的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鸽牌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予以维持。
►►►
典型意义
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然后进行侵权使用从而获利,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规制,是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将注册商标的恶意作为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主观恶意参考因素之一,将无效程序中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等作为侵权获利的证据之一,有助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遏制抢注他人商标后再侵权的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