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拒绝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后遭到殴打,随后持刀刺死一人。法院对此案做出有罪判决。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和看待女子的行为?她在受到暴力对待后的反击是自卫还是犯罪?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在“雄风宾馆梦幻城”VIP房间,一名女子正在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女子洗完衣服准备离开,高个子男人站起来提出要她陪他洗澡。女子拒绝了,继续往外走。高个子男人试图拉住女子,但女子成功地挣脱了开来,跑进了服务员休息室。
女人刚刚走进房间,那个高大的男子就走了进去,对女人破口大骂。紧接着,一个身材矮小的男子走了进来,一边对着女人破口大骂,一边掏出一沓钞票,狠狠地打在女人的脸上。
这时,领班赶到现场,试图劝解和解释情况,要求女子离开。女子先后两次出去,却都被矮个子男人拉回,并被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女子试图用脚蹬矮个子男人,但他们并未罢休。在这紧张时刻,在女子遭受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语侮辱等情况下,她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向矮个子男人刺去,导致对方受伤倒地。之后,她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宾馆等待警方的到来。
不久之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女子带走。事后,她得知高个子男人的手臂也受伤。
女子表示,她之所以用刀刺伤两人,是因为当时两人的态度非常凶狠,完全不听旁人劝解。她试图用脚踢开他们,但是他们依然没有停止骚扰。
女子担心自己会被打死,于是选择使用刀子进行自卫。她没有提前警告他们,因为她担心刀子会被夺走,自己会遭受危险。那时的矮个子男人是当时的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而高个子男人是该单位的原副主任黄德智。
这名女子究竟是谁呢?为何会被两名镇上领导欺辱?
这名服务员叫邓玉娇,出生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笼垭村,一个位于2009年国家级深度贫困县的小村庄。上完初中后,她只能在家里务农。22岁时只能在雄风宾馆担任服务员。
5月10日晚,当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和该单位的原副主任黄德志等8人一起在一家餐厅吃饭,并畅饮到酒足饭饱后,一起前往“雄风宾馆梦幻城”消遣。
邓玉娇是雄风宾馆的服务员,当晚在5号包房内洗衣服,这是她的工作职责。突然间,黄德智推开了包房门,看到邓玉娇相貌姣好,开口要求她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喝完酒的黄德志见色起意,而邓玉娇顽强抵抗,这也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根据法院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免除其刑事处罚。但是,法院没有采纳邓玉娇辩护人提出的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裁定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除其刑事处罚。
邓玉娇的反击行为导致了邓贵大的死亡,这是非常悲惨的结果,令人深感痛惜。虽然邓玉娇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遭受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公,但她使用刀具的方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鉴于她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情节,法院最终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这样的结果虽然没有对邓玉娇进行实质的惩罚,但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反击行为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过度。
我们应该认识到,以暴制暴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在面对困难时,我们应该冷静思考并采取合适和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邓玉娇在事件中遭受了不公,但她的反击行为最终导致了一人死亡,这件事情再次提醒我们,处理问题必须慎重,克制自己的情绪,不可草率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