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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保险资产管理(还不了解财产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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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6 18:00
  • 龙泉小编

教学项目一 财产保险概述

知识目标

1.理解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

2.理解并能说明财产保险与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3.理解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4.了解财产保险的分类;

5.了解财产保险的历史及发展趋势。

技能目标

1.能够准确描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能够区分财产保险的不同险种;

3.能够描述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4.能够了解财产保险发展的历史及未来趋势。

引导案例

财产投入保险的必要性

【案例背景】

社会各种财产常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袭击而导致损失,甚至遇到毁灭性的打击。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吞没房屋建筑物,冲垮家园基础设施;火灾无情烧毁各种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资,有时威胁到人类生命安全。纵观历史,各种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事件数不胜数,损失金额触目惊心,有些灾害还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灾害来临之前人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是预防措施。灾害来临时,人们施救抢救,以减少财产的损失。在灾害面前,虽然人们对财产采取了抢救措施,但是,损失还是不可避免。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对财产的损失予以补偿,以便能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无疑是必要的手段。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各种财产损失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应运而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65家、人寿保险公司76家、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10家。

【本案分析】

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必要因素。为了保障财产的安全,人们有必要投保财产保险。

教学任务一 财产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品或制成品等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及责任等无形财产。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对于财产保险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以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第二,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是各类灾害事故;第三,财产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处理有关物质财产和相关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风险过程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科,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授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通过各保险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客观上满足着人类社会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需求,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和经济补偿制度。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

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人们大多根据财产保险经营业务的范围,将其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其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包括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也包括在物质财产基础上派生出的财产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狭义的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房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保险、工程保险等。

2.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由于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如生产车间、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库存商品等)与无形财产(如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因此财产保险也可以根据承保标的的形态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形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在内容上与狭义的财产保险业务基本趋于一致;无形财产保险则是指以各种没有实体形态,但是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

3.寿险与非寿险

国际上,通常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个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是指寿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总称,包括广义财产保险与短期人身保险业务。其中短期人身保险主要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国际上之所以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一同并入非寿险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保险期限较短,财务处理方式与责任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的业务处理基本一致。将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险行业在财产保险业务运营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掌握财产保险的含义,需要从财产保险的自身特征和比较特征两个方面来对财产保险进行描述。

(一)财产保险的自身特征

1.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的广泛性

现代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涵盖了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近乎一切的风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容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容着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大到航天工业、核电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小到家庭或个人财产等,几乎全部可以从财产保险中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2.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复杂性

无论是从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整体出发,还是从某一个具体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内容出发,其复杂性的特征均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1)投保主体复杂。既有法人团体投保,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投保;既可能只涉及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涉及多个保险客户和任何第三者。(2)保险标的复杂。财产保险的投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大型土木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乃至政治、军事风险等。(3)保障过程复杂。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保前风险检查、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4)风险管理复杂。对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客观上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选择或风险限制,并需要运用再保险的手段来分散风险。(5)经营技术复杂,即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种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例如,要想获得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成功,就必须以熟悉各种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诉讼知识和技能为前提。

3.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可衡量性

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标的不仅包含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含着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与此同时,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无论归自然人所有还是归法人所有,均有客观而具体的价值标准,都需要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保险客户可以通过财产保险来获得充分补偿。

4.财产保险业务性质的补偿性

保险客户投保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目的在于转嫁自己在有关财产物资和利益上的风险,当风险发生并导致保险利益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则意味着承担起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补偿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财产保险讲求损失补偿原则,它强调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5.单个保险关系的不平等性

就单个保险关系而言,保险双方的实际收入与支付在经济价值上可能表现出不平等现象。一方面,保险人承保每一笔业务都收取保险费,其收取的保险费通常是投保人投保标的实际价值的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往往要付出高于保险费若干倍的保险赔款,表现为保险人的收入与支出的不等性。另一方面,在所有承保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的保户毕竟只有少数,对多数保户而言,保险人即使收取了保险费也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表现为投保人的收入与支出的不等性。正是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就某一单独的保险关系而言,强调的是对价,而不是等价。

6.财产保险业务运行的商业性

客观风险、剩余产品、商品经济是商业保险产生、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三者缺一不可。商业保险产生、存在、发展的一般理论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一般而言,财产保险业务的运行必须服从商品经营的共性理论,严格遵循商品经营所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财产保险商品设计、开发、管理和销售的全过程都必须注意其运行过程的商业价值,不符合商品经营原则的业务是对保险商品观的扭曲,没有市场价值的业务是对保险行业运行的破坏。因此,认识和理解财产保险业务的运行是保险商品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别财产保险和社会救助及相关行为的关系,立足于商品经营和市场价值的观念来讨论财产保险业务的运行,使财产保险的运行既要符合保险商品经营的法律规定,又要围绕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保障的特殊性。

(二)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

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按保险业务性质划分的两个部分。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两者由于标的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许多差异,从比较中更能了解财产保险的特征所在。

1.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而这些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其价值,因此具有不可估价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即具有可估价性。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其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价值;对于无形财产而言,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是确定的,或是由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作为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确定的保险价值,因此其保险金额不是在对保险标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而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在基本排除道德风险的前提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本身具有保险价值,因此保险金额是在对保险标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根据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也可以按照账面价值或重置价值确定。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其伤残程度难以用货币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事先约定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方式,损失多则多赔,损失少则少赔,不损失则不赔,被保险人最终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4.保险合同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长达几年到几十年。也正因为其保险期限长,使人身保险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分期缴纳的,缴费期较长,考虑到随着年龄增长,收入逐步减少,但死亡率却不断上升,投保人的缴费负担会越来越重,因此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年度均衡保费制。保险人因此每年都有稳定的保险费收入,其形成的保险基金可进行中长期投资。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于期限短,在保险实务中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不计利息,其形成的保险基金不能作为保险人中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财产保险通常只有保障性,一般不具有储蓄功能,保险单也没有现金价值。

5.保险合同关系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除了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外,通常在保险单到期后保险人还要支付满期保险金。因此除定期寿险外,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单个合同具有对等性。

财产保险通常只具有保障功能。虽然从总体上看,保险人收取的纯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但从某个单一的财产保险合同看,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将来得到的赔偿款是不对等的。因为有可能缴纳几百元保险费而获得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保险金赔偿,也可能连续多年缴纳保险费却没有任何保险金赔付。

6.业务经营技术不同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保费厘定的基础是对死亡率的估算,而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确,出现的风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因此,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性相对较好。

财产保险风险事故的发生不太规则,并且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精确。财产保险为弥补这一缺陷,实现收支平衡,除了必须保持较大的现金储备外,在保险技术上对大数法则也要进行有效利用。

教学任务二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损失补偿职能

损失补偿职能是指财产保险承保人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办来筹集保险基金,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损失时,依据保险合同,按承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补偿。财产保险的产生是因为社会需要有专门的行业来承担组织损失补偿的责任,财产保险承保人筹集资金是为了组织损失补偿。建立和发展财产保险制度,就可以通过保险人的工作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经济补偿,受灾单位或个人就能够及时恢复受损的财产或利益,从而保障生产和经营持续不间断地进行。

案例分析1-1

拥有财产是重要的,但财产有保险更为重要

【案例背景】

2006年8月初的西北太平洋注定是不太平的,短短10天便集中爆发出4个热带气旋,这其中,就有创下多个第一的超强台风“桑美”(Saomai)。

从天空中俯瞰,它形体婀娜、结构均匀、色泽饱满,然而,在美丽的云墙之下,却是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从不起眼的热带云团到超强台风,“桑美”只用了短短4天。其强度之强、风力之大为百年一遇,破坏性更是超出人们的想象。

因致灾严重,“桑美”这一名称今后不再续用。“桑美”作为造成重大灾害的2006年第8号台风的专名载入世界台风史。“桑美”虽被除名,但警示作用却更加凸显。

受台风袭击的某县,自来水设施被台风带来的暴雨形成的洪水冲毁,全县老百姓喝不到水,基础设施恢复需要大量资金,并且恢复的时间要求越快越好。短期内得到大笔的资金的问题,保险公司能够解决,财产保险的补偿职能发挥了作用。

【本案分析】

财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突如其来的“桑美”台风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幸好有保险的存在,能够及时向人们提供补偿。由此可见人们对其拥有的财产有必要参加保险,它能帮助人们解决后顾之忧。

(二)风险分散职能

对于难以预测的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运用财产保险功能,通过保险费把集中的风险分散给大家,同时又可以用固定的小额保费支出来弥补不固定的损失。而财产保险公司是根据长期积累下来的对各种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统计资料,研究导致损失的风险的原因及规律,按不同风险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费率,据以收取保费的。这对于每一个负担保费的被保险人来说是科学合理的,体现了分散危险、共同互助的特点。

案例分析1-2

富翁与智者的故事

【案例背景】

在很久以前,有一个富翁住在一座华丽的宅邸里,家中黄金万贯。他每天吃的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可是他并不开心。富翁每天晚上都在做噩梦,总是担心他的财产被人偷去,从此过上穷日子。有一天早晨醒来,他遇见了一位智者,于是他就把他的苦恼告诉了智者。智者听了之后沉思了片刻,然后说:“不如这样吧,把你的金子给我一袋,我保证在你生病或遇到其他风险事故时,还给你五袋金子;等你老了的时候,每月还给你半袋金子。”富翁同意了,从此,他再也不做噩梦了。

【本案分析】

这个故事告诉人们,富翁生病时智者提供五袋金子给他;当富翁老了的时候,智者每月还给富翁半袋金子。智者哪来如此多的金子给这位富翁呢?实际上,有千千万万个富翁向智者交了一袋金子。从保险角度看,有千千万万个富翁就存在千千万万个风险,这就是风险分散。这个故事中所说的富翁生病了、富翁老了都属于风险,富翁还有可能出现其他风险,如富翁吃错药;富翁想不开跳楼;富翁被歹徒杀死;富翁因所住的房屋倒塌死亡;因山洪暴发,富翁被泥石流淹埋;等等,都构成富翁的风险。

财产与富翁一样,同样会遭受风险的威胁,比如火灾、台风、泥石流、爆炸、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构成的风险,都会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利用风险分散的原理承保千家万户的财产,像智者一样做强做大财产保险,增强保险实力,补偿人们因风险导致的损失。

案例分析1-3

“风险”这个词的来历

【案例背景】

在远古时期,以打鱼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平安归来,最重要的是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

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面临的共同悲哀就是不能预知自己的未来:不知自己的考试是否会通过;不知明天的学费是否上涨;不知毕业后是否会失业;不知谁会和我结婚;不知结婚的时间;不知一胎会有几个孩子;不知是否会离婚;不知家人会不会患病;不知是否会有交通事故;不知会不会意外死亡或伤残;不知明日是否会加薪或失去“饭碗”;等等。

人的一生可能面临许多风险。人一出生就开始有风险,但所遭受的风险概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风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我们还能坦然视之,可以忽略;但如果风险概率提高到万分之一,就必须小心谨慎了;如果只有几百分之一甚至是几分之一呢?我们还会无动于衷吗?你能确定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在你的头上吗?人们拥有的财产同样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案分析】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风险就像空气充斥在我们的周围,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风险的种类也日益增多。风险是每时每刻都客观存在的。面对各种风险,我们应该给自己提供怎样的经济安全保障才能没有后顾之忧?才能安心地生活和工作呢?投保财产保险就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三)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财产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部门扩展防灾防损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从承保到理赔注重防灾防损工作,从而增加财产保险的经营效益;增强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进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2.融通资金职能

财产保险的融资职能是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融通社会资金的职能,即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积聚保险基金和融通资金来稳定企业财务并应付巨灾事故的发生。其融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有价证券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3.稳定社会职能

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流动的或是建造中的财产,都可能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受损,而财产保险是以提供补偿的方法达到社会生产持续不断发展及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因此,在保险行业内,财产保险被誉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减震器”。

二、财产保险的作用

(一)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会使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比例关系失衡,从而使再生产这一本应连续不断的运动过程中断,并造成连带损失。也就是说,对生产单位而言,这些风险不仅会造成生产单位本身的损失,而且会造成相关生产单位的连带损失。而通过财产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帮助受灾单位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保障各生产部门合理的比例关系。财产保险虽然不能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却可以减轻或消除这种破坏对社会生产的影响,为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财产保险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其补偿总额。

2.有利于科学技术不断推广应用

任何一项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应用,既可能产生巨大的物质财富,又可能遭遇到各种风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生和应用既克服了传统生产技术上的许多缺陷,又会产生新的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其损失可能是巨大的,远非技术发明者所能预料和承受的,而有了财产保险提供保障,尤其是高科技保险的发展,为新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了经济保证,变不确定为确定,加快了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如宇宙飞船的研发、现代卫星技术的应用等,如果没有航天保险,相关的制造商和开发商都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3.有利于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安全

保险公司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中,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降低赔付率,必然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例如,参与社会的防灾防损活动;随时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工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督促和配合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以减少保险财富的损失。保险公司通过以上一系列手段,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安全的作用。

4.有利于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平衡

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个方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和财政支出的增加,导致银行贷款到期难以收回,还会增加贷款发放,从而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如果单位参加了保险,财产损失得到保险赔偿,恢复生产经营就有了资金保障。生产经营一旦恢复正常,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银行贷款也能得到及时偿还。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确实对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发挥着保障作用。

5.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进口商品还是出口商品,都必须办理保险,货物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增多,对外贸易、技术引进、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之间提供劳务、科学技术交流等活动迅速发展,而各种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展,对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许多国家的外汇保费收入已成为一项重要的非贸易外汇收入,成为国家积累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财产保险对于平衡一国国际收支具有积极作用。

(二)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

财产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财产保险作为经济单位和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

任何性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都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害,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导致企业中断经营。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中介,每个企业可以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转嫁风险,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便可及时得到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从而及时购买受损的生产资料,保证企业连续不断地进行生产,同时也减少了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

2.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的经济核算

每个企业都面临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可能,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轻则减产,重则停产,这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核算。通过参加保险的方式将企业难以预测的巨灾和巨额损失化为日常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列入营业费用,这样便可平均分摊损失成本,保证企业经营稳定,加强经济核算,从而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3.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其提供风险管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保险公司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包括通过合同方式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防灾防损负有的责任,促使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理;指导企业防灾防损;通过费率优惠促进企业减少风险事故;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防灾防损基金,促进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有利于安定家庭和个人的正常生活

通过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通过车辆保险可以保障拥有私家车的车主的安全;通过责任保险来保障肇事者因民事损害依法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安定家庭和个人的日常生活。

5.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水平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每个企业或个人均有遭受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可能,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大大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提高自己的市场信誉;通过购买保证保险,如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提高个人的信用水平。

教学任务三 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一)财产保险的萌芽阶段

财产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共同分摊海损时期可以称为财产保险的原始阶段,可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而以船舶为抵押的借贷制度则构成了海上保险的雏形。早在公元前2000年前后,地中海沿海城市的商人就采用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同分摊海损的方法,这种相互承担风险损失的方法即可以视为财产保险的原始状态。公元前1700多年的汉谟拉比时代,这种共同分摊损失的方法还被载入当时的法典而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到公元前916年,著名的《罗地安海商法》正式对共同分摊海损作出明确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做法实际上确定了财产保险的两大原理:一是具有同质风险的人构成一个共同的风险集合体,这是财产保险经营的风险结构基础;二是风险损失可以在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中进行分摊,“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奠定了财产保险的基本理念。

(二)财产保险的产生阶段

经过漫长的共同海损分摊实践,欧洲国家开始出现一些专门从事海事损失保证业务的机构,在此基础上成就了最早的保险人。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险单是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发现的1347年10月23日由乔治·勒克维伦出土的一张海上保险单,它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5-16世纪,海上保险在欧洲国家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发展。17世纪时,伦敦不仅成为英国保险业的中心,而且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在世界保险发展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的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即产生于这一时期,并发展至今,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其对世界保险业的商业化、专业化、制度化,起到了示范的作用。

(三)财产保险的发展阶段

与海上保险相比,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得多。火灾保险的真正出现是在17世纪以后。其中,1666年发生在英国伦敦的大火灾事件是激发火灾保险业务在英国乃至欧洲国家产生与发展的重要事件。第一家火灾保险机构是18世纪初期在德国汉堡成立的。到18世纪末,火灾保险在欧洲特别是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保险标的由不动产扩展到动产及有关利益,承保风险由火灾扩大到各种自然灾害等,保险单的格式也随之走向规范化。同时,火灾保险在经营实践中还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经验,如保险费率的厘定趋向科学并形成了差别费率制、防灾防损得到了保险人的重视、保险代办机构与联合保险形式被应用到火灾保险领域等,从而为后来财产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标志着近代保险业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这一时代以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的并存发展为主。与财产保险的原始萌芽阶段相比,以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为代表的近代保险阶段,不仅确立了财产保险的筹资和补偿原则,而且有专门的机构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经营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

(四)财产保险的壮大阶段

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胜利,机器大生产开始取代手工劳动,物质财富日益增多,以承保工程风险和汽车风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业务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使财产保险由近代保险阶段进入了现代保险阶段。这一阶段与近代保险阶段相比,主要发生了下列显著变化:一是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财产保险公司日益增加,表明了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走向现代化;二是承保范围急剧扩大,从只承保海上运输和建筑物的火灾扩展到承保一切财产物资和利益;三是保险责任迅速扩大,从只承保海上风险和火灾风险扩大到承保一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社会风险、工程风险等;四是保险经营技术和经营手段走向科学化,如大数法则和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因此,这一时期财产保险的传统业务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等获得了稳步发展,各种工程保险、汽车保险等的出现与迅速发展,加上保险经营技术的成熟,使财产保险从近代保险阶段迈进了现代保险的新纪元。

(五)财产保险的成熟阶段

从工程保险与汽车保险的出现到现阶段,现代财产保险经历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一是19世纪末责任保险的出现,二是20世纪中叶各种科技保险的出现,这两者均使财产保险获得了重大的、跳跃式的发展。其中,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各种责任保险的兴起标志着财产保险进入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也有人称责任保险的发展是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或最高阶段(财产保险阶段、人寿保险阶段、责任保险阶段),它不仅使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由传统的单纯以实体财产为标的转向实体保险和非实体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并重,而且还使财产保险具有了与社会文明进步同步并为社会文明进步发展服务的功能。如19世纪末产生、20世纪以后迅速普及的雇主责任保险,就有效地保障了各国劳工的生命与生活权益;公众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及公众的权益:尤其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在许多国家由自愿保险变成强制保险,更使法律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落到了实处。因此,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标志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推动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在20世纪中叶出现的科技风险保险业务,使现代财产保险成为现代科技发展的助推器,并获得了与现代科技同步发展的机会。

时代发展到今天,无论是物质财产还是法律风险与信用风险,人们都能够从财产保险中获得风险保障;无论是航天飞机的发射、深海石油的开发,还是长江三峡工程的建设、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等,都能够找到保险的影子。财产与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财产保险的影响也并不局限于保险业自身,而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进步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财产保险发展历程

1.外商保险机构垄断阶段

中国的财产保险是随着英国和其他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迄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了谏当保安行,这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具有现代保险意义的商业保险机构,它是由英国人戴维森开办的,专门承保与英国商人的贸易有关的货物运输保险即财产保险业务。此后,外国人在华开设的保险机构逐渐增多。如上海自1843年开埠至19世纪60年代中期,作为当时的全国进出口贸易中心,也成为外国保险人在华的重要据点。著名的外商保险机构有保家行、保安行、保裕行、谏当行、于仁行、扬子行、泰安行、保宁行等,由此可见,外商保险业在华进入了扩张阶段。

2.民族保险业兴起阶段

在外商保险机构对华扩张的同时,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民族保险业得以产生并得到发展。中国第一家华商保险公司为1865年设立于上海的义和公司保险行,以后相继设立了保险招商局、仁和保险公司等。其中,由洋务派官僚李鸿章创办的仁和和济和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后来合并成一家保险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和货物保险公司,专门承保有关船舶、货物运输的保险业务。

在旧中国,保险业的命脉始终控制在外资保险公司手中,其中20世纪以前基本上是英国垄断着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进入20世纪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则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保险公司共同控制着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始终未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更因受经济落后、战争不断、政府腐败等因素的影响,几近崩溃。

(二)新中国的财产保险发展历程

1.财产保险的开展与停办

新中国成立后,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当时唯一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全国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和少量的人身保险业务。

到1958年,国家认为“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是当时的机关名称)以后,人们的生老病残和灾害事故都可以由国家和集体负责,保险在中国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没有继续办理保险的必要了,同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2.国内财产保险的恢复

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设置部分分支机构,同时发展、壮大保险从业人员队伍。1980-1995年,中国的保险业务得到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其中最为显著的标志便是保险业的经营网点和从业人员迅速增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新的保险公司开始出现,保险业务收入每年均大幅度增长,国民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并为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3.财产保险的高速发展

1995年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与实施,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业经营成为法定规则,一批新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进入财产保险市场参与竞争。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通过集团化对旧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组,1998年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改组,成立了专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寿险业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这些均表明中国的财产保险业进入了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新阶段。

三、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65家。其中,中资公司43家,较上年增加了众诚保险和锦泰财产2家,外资公司22家,较上年增加了信利保险和劳合社保险2家。非寿险市场集中度出现小幅回升,保费收入前5家公司市场份额共计74.6%,较上年同期上升0.5个百分点。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使之逐步确立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发展意识,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开始由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高。

(二)财产保险业务持续发展,保险市场发展空间日益拓宽

全行业2010年实现保费14528亿元,同比增长30.4%。财产保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实现保费3895.6亿元,同比增长35.5%;人身保险业务保费突破1万亿元,达到10632.3亿元,同比增长28.7%。全年赔付金额3200.4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5万亿元,达50467.2亿元;净资产5208.9亿元,比2009年年底增加604.1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4.6万亿元,实现投资收益2014.6亿元,平均收益率为4.84%。经营效益继续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910.3亿元,较上年增加65.3亿元。再保险业务承保质量明显改善。从保费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近20多年来,年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保险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2010年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推动保险公司加快建立健全内控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内控管理标准和流程,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完善动态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现金流检测制度,改进风险识别和预警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对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实施风险处置和救济制度。

保险机关机构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和修订了11个部门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现行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加强信息化监管,改进法人机构分类监管,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研究探索宏观审慎监管,与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加强交流沟通和监管合作。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健全保险服务标准和赔付程序公开制度,制定电话营销行为标准,指导行业建立车险信息共享机制和保单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积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四)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2010年,保险业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立足保障和服务民生,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业务能力。农业保险覆盖的农户数达1.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943.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2%和3.4%。承保品种和保障范围不断拓宽,服务地域扩展至所有省市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超过1万亿元,同比增长66.8%。主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实现责任保险保费115.9亿元,同比增长25.7%。在青海玉树地震、黑龙江伊春空难、上海高层住宅倒塌等重大灾害事故中,各大财产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付责任,为稳定社会、服务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前景

(一)财产保险的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

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不仅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让更多的国外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开展业务,而且财产保险的经营制度、经营方式、险种条款等也会日益向国际惯例看齐,与国际接轨会成为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与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加强,如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既需要越来越多地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也可以成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新生力量,保险经营技术的交流随着发达国家大保险公司的进入和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的对外扩张无疑会越来越密切。

(二)财产保险经营技术含量日益提高

现代化的风险监控技术与风险防范手段、现代化的通信技术与网络技术等,都在财产保险的经营中得到日益普遍的利用。例如,利用遥感技术进行自然灾害调查和大面积损失的评估,利用人工技术降雨、化雹、灭火,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网上保险行销并出售保险单等。这些已经不是财产保险界的新事物,而是被越来越多的保险业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努力加以运用。

(三)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趋向多元化

(1)股份制保险公司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或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或分公司等所有制形式的财产保险公司将会持续增加。

(2)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在区域内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中的分割比例将稳定上升。

(3)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形成或出现,并因具有专业经营的优势,其在财产保险市场的某一领域所占的份额将持续上升。

(四)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不断向纵深发展

整个财产损失保险等传统业务经营将由广度经营向深度经营迈进;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等新型业务将得到大力发展;财产保险的险种将进一步走向多样化、齐全化,其中险种综合化(同一险种承保多种标的与多种风险)与险种专一化(同一险种只承保个别或少量标的与个别或少量风险)是值得保险人重视的两个发展方向;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将实现从注重规模发展到规模与效益并重乃至效益优先的转变。

(五)财产保险市场体制逐步趋向成熟

整个财产保险市场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在趋向激烈的同时走向公平化;财产保险代理制度与经纪制度得到确立,财产保险的代理人、经纪人与公估人等将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中一个独立的阶层,并对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在政府加强对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同时,财产保险行业将逐渐走向自律。

教学任务四 区分财产保险险种

一、财产保险的分类方法

(一)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的分类做了具体规定。经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险保证等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资,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投保时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以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标的的形态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现实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车辆损失险、船舶保险等。无形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分类方法,如按风险的内容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按保险业务内容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按承保风险的多少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等;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实用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准的各种保险。”这就明确了“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即凡以财产或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它既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如火灾保险、海上及内陆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各种以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又包括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各种保险)、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的各种保险)、保证保险(违约担保的各种保险)、信用保险(担保对方履行责任的各种保险)等。

二、财产保险的险种险别

(一)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财产遭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一个发展历史悠久的险种,之所以命名为火灾保险,是强调这类财产保险承保的是火灾这种风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事实上,最初的火灾保险承保的风险的确只有火灾一种,后来才将承保风险逐步扩展到火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人们习惯上还是称之为火灾保险。

如今的火灾保险,从保险责任范围看,已经从传统的火灾扩展到爆炸、雷击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而后又扩展到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崖崩、泥石流等各种自然灾害;从保险标的范围看,从最初的不动产(建筑物)逐步扩大到动产(室内各种财产),再扩大到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如预期收入和租金收入等;从承保的损失看,从承保直接损失扩大到部分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等;从赔偿范围看,从最初仅赔偿物质财产损失扩大到因灾害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采取施救措施而引起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是承保国内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家庭手工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拥有、占有、使用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2)企业财产保险,是承保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所合法拥有、占用、使用、经营、管理、租赁、保管或其他与之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从保险责任范围看,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3)利润损失保险,也称营业中断保险,是承保企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发生物质上的直接毁损,使企业单位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减产造成的利润收入减少或丧失。该险种是从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只能以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形式予以承保。

(二)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的是用于载人或载运货物或从事某种交通作业的各类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经常处于移动状态中,在移动过程中面临的地区、环境和自然风险又各不相同,加上驾驶人员的素质有别,所以它们发生的风险事故复杂多样,一旦发生事故,不但运输工具本身会遭受损失,而且还会因本身发生意外而对所载人、货物以及对运输工具以外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运输工具保险通常把第三者责任保险列入基本险范围,或干脆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险责任,如船舶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基本险和若干附加险。它主要承保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因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2.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承保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远洋船舶和在国内沿海内河航行的各类船舶。保障的范围涉及船舶本身损失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利益,船舶在航行中引起的碰撞责任、共同海损等。船舶保险主要有远洋船舶保险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两种。

3.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机及从事各种专业用途的民用飞机。保障的范围包括飞机本身及其设备、仪器和其他附件的损失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应对公众、机上旅客和托运货物承担的法定责任。飞机保险主要有机身保险、第三者法定责任保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三个基本险,另设承运货物责任险和战争劫持险等若干附加险。

(三)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装载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显著特点是具有流动性,使它们有可能遭受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更多更广,发生事故损失的地点也不确定,而不同地点的货物价格存在差异,使保险人难以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核定损失,因此一般都实行定值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通过国内沿海、江河、公路、铁路等运输的各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通过飞机运输的各种货物,承保的风险是以空运途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主。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以海上运输方式运输的各种货物,承保的风险以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风险为主。

(四)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承保标的是在建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现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特点是规模宏大,设计与施工技术日趋复杂,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大型机器设备的价值及工程造价昂贵。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试运行过程中,既有遭受火灾、雷击、洪水、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能,又可能因设计错误、工艺不善,甚至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破坏行为引起事故损失。一旦事故发生往往损失巨大,传统的财产保险根本适应不了现代工程项目对风险保障的需要,工程保险应运而生。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和装置等,并设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附加险,对工程项目在建筑期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予以承保。

2.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承保各类安装工程项目以及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机器、机械设备、装置和物料等,并附设第三者责任险加保第三者责任。

3.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经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的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

(五)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源于18世纪德国农户互助的合作组织。后来,私人保险公司曾涉足农业保险领域,但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商业化经营大都失败。后来只有少数农业险种实行商业化经营。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家政府开始从政策方面扶持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使之成为支持农业的一种政策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农业风险转移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从21世纪初开始,全国各地都纷纷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形成了各种有效的模式。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承保以植物性生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等。

2.养殖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承保以动物性生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

(六)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又分为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违约责任是指根据合同规定订立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人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商因制造、销售和维修的产品有缺陷而引起的依法应对受害的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企业、团体、家庭、个人和各种组织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依法对受害的不确定公众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因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遭受职业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依法或按照雇用合同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落后人员因职业或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依法应对受害的他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无形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以保证人身份为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或担保义务人的信用,当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且义务人无力补偿时,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失的财产保险。

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由权利人提出投保要求,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作为权利人的出口商因作为义务人的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国内信用保险,承保买卖、租赁、借贷等合同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因义务人的另一方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2.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由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要求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1)合同保证保险,承保因义务人不履行各种合同的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经济和利益损失。

(2)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义务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3)忠诚保证保险,承保由于义务人的不诚实或不忠诚行为而导致权利人的经济和利益损失。

综合实训

【实训目标】

通过本部分实训,使学生能够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掌握财产保险的重点专业名词和基本理论,区分不同的财产保险的险种险别,并在实务中加以应用。

【实训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

1.促使火灾保险诞生的伦敦大火发生在(  )。

A.1667年

B.1680年

C.1666年

D.1888年

2.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  )。

A.实践性保险合同

B.强制性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

D.给付性保险合同

3.损失说不包括(  )。

A.损失填补说

B.损失分担说

C.风险转嫁说

D.共同财产准备说

4.按照保险标的的性质进行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  )。

A.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B.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C.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

D.积极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消极型财产保险业务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

A.有形的物质财产

B.派生的经济利益

C.损害赔偿责任

D.人的寿命与身体

二、判断题

1.商业保险按标的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

2.财产保险的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财产本身损失金额和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支出之和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

3.过失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灾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拒保。(  )

三、重点名词

1.财产保险

2.有形财产保险

3.无形财产保险

4.非寿险

5.损失补偿职能

6.风险分散职能

7.防灾防损职能

8.融通资金职能

9.火灾保险

10.运输工具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

12.工程保险

13.农业保险

14.责任保险

15.信用保险

16.保证保险

四、思考讨论

1.简述财产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2.简述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3.简述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

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5.财产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6.财产保险有哪些分类方式?

五、保险项目训练

1.寻找保险准客户通常使用以下哪种方法?(  )

A.评估工具表

B.直觉判断

C.询问他人

D.网上调查

2.成为保险准客户除了具备购买需求、购买能力要素外,还需具备(  )。

A.购买意愿

B.购买经历

C.购买决策权

D.购买知识

3.以下哪项不适合保险准客户资料卡的管理?(  )

A.突出重点

B.不做任何标记和分类

C.信息化处理

D.灵活应用,动态管理

4.电话邀约与客户约定会面的时间时,以下哪种询问方式的成功率最大?(  )

A.您什么时候方便?

B.不知您明天上午十点方便还是下午两点方便?

C.不知您有没有时间,咱们可以见面详谈?

D.请问您什么时候方便呢?

5.电话邀约的正确顺序是(  )。

①约定会面时间;②询问对方是否方便接听电话;③道明来意;

④礼貌寒暄和介绍自己;⑤重申会面时间并结束对话;⑥异议处理。

A.④②③①⑥⑤

B.②④③①⑥⑤

C.②③④①⑥⑤

D.④③②①⑥⑤

6.在接触面谈过程中,以下哪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

A.使用赞美的方法建立良好的氛围,如对一位脸上有青春痘的客户赞美说:“你的皮肤真光滑!”

B.用“二择一”的方法确定下次见面的时间:“您看,我们是本周末下午两点还是下周一上午十点钟见面好呢?”

C.在接洽过程中及时查证自己是否了解对方:“不知我是否了解你的话,你的意思是……”

D.唤起客户兴趣,不断让对方说“是”或点头,创造对你表示肯定的交谈环境和氛围。

7.在向客户进行保险产品的说明时,用“封闭式”询问可确认客户的问题及期望改善点,弄清楚客户的需求。下列哪项属于“封闭式”询问?(  )

A.您觉得现在哪类保险是您更愿意选择的呢?

B.不知道您对保险是怎么看待的?

C.团体保险已成为一项吸引员工的福利措施,不知道王经理是否感兴趣?

D.在以上介绍的几种产品中,您更喜欢哪一种呢?

8.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基本作用是(  )。

A.分散风险,排除损失

B.排除风险,提高效益

C.消除风险,消化损失

D.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9.转介绍法是指通过客户和亲友等的推荐而获取新客户的方法,下面哪一项不是转介绍的最佳时机?(  )

A.促成之后

B.初次面谈时

C.递交保单时

D.售后服务时

10.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是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之一。同质风险的含义是(  )。

A.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等方面大体相近,但价值差异较大

B.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性能差异较大

C.风险单位在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种类差异较大

D.风险单位在种类、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六、情景模拟

准确界定保险责任

【模拟场景】

某供电局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2015年9月一天的早晨,天降暴雨并伴有大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根电线杆被刮倒。当天晚上途经此处的王某触电身亡。王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6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王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王某丧葬费、赡养费等4万元。

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王某的死亡,而工作过失正是保险责任的范围,供电局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分析】

该案例中王某的死亡原因是关键,资料告诉我们原因有两个:前因是暴风雨造成的电线杆被刮倒以致电线漏电;后因是供电局没有及时抢修,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抢修或采取紧急措施,王某不会触电死亡。这种工作过失行为(后因)并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按照《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

请你寻找一起有保险的财产发生事故的案例,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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