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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司机招聘信息(求职时遭遇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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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9:30
  • 龙泉小编

劳动者的私人法律顾问:应聘入职工作离职维权全环节实务指南

平等就业权(就业不受歧视)

以案说法

1.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地域歧视

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2年2月23日)

2.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性别歧视

东方烹饪学校在网上发布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信息,未写明招聘人数、性别。2014年6月,郭女士在网上向东方烹饪学校提交个人简历。之后郭女士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东方烹饪学校的联系人。东方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校长为男性、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定位只招男性,不考虑女性。2014年8月,郭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烹饪学校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本案中东方烹饪学校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东方烹饪学校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东方烹饪学校不对郭晶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郭晶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晶应聘,其行为侵犯了郭晶平等就业的权利,给郭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判令东方烹饪学校向郭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案例来源:(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3.劳动者就业不应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受到歧视

2021年4月12日,江某某经与某公司员工联系,前往进行面试。次日,江某某自行前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为:(1)乙型肝炎;(2)余检项目未见异常。后来,江某某因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肝炎”而被拒绝入职。因此,江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误工费及失去重要工作机会的财产损失3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案中,江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清晰地反映出其被拒绝入职的原因系其是乙肝患者。某公司在招工过程中存在拒绝招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故判令某公司向江某某支付误工损失3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例来源:(2021)陕0117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

4.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年龄歧视

陈某某,1958年9月18日出生,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满57周岁,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某运输公司拟招聘大客车司机,在2015年7月8日填报的《计划招聘需求表》中载明“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有A1牌驾驶证;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五险一金。”2015年11月18日,陈某某前往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增城区分市场求职。同年11月30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增城区分市场推荐陈某某到某运输公司应聘,并出具《职业介绍推荐信》。当日,某运输公司以陈某某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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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称其拒绝录用陈某某还有其他原因,如无客运运输从业资格证,未提供三年以上客车驾驶员经验材料等。但是,该抗辩并未否认年龄不符合要求是其拒绝录用陈某某的原因之一。陈某某应聘的是大客车司机岗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60周岁前可持有A1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某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故判令某运输公司向陈某某口头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来源:(2016)粤018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

律师说法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公民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其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岗位作出特殊要求。企业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作出特殊要求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规定;(2)企业具有正当理由。例如,除特殊职业(餐饮、医疗等)外,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外,企业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的,通常会产生两项损失:一是因企业实施就业歧视致使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导致的误工损失;二是企业实施就业歧视会使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将列明劳动者享有权利的法律依据及请求权基础,以方便劳动者使用。法律依据,即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该项权利的规定。请求权基础,即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可据以主张权利,提出请求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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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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