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龙泉人才网 - 人才百科 -

2015架子工招聘(上海一中院)

  • 人才百科
  • 2023-06-09 06:01
  • 龙泉小编

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头像私信、进入主页或者文章评论处留言。

实务问题



案情概况


1. 2013年3月10日,华鹏公司与章才连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合同约定由华鹏公司将总包的工程项目中的2标段工程交给章才连组织施工,约定:章才连承担经营风险、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民工的薪酬、支付税费及向甲方(华鹏公司)缴纳综合费率为工程结算造价总额的7.5%等义务。章才连承接工程后,将框架工程分包给黄冬高施工。黄冬高因无资质承接工程,又挂靠杭州D有限公司。


2. 工程在2015年1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架子工王某因事故死亡。黄冬高与死者王某家属签订《协议书》。2015年1月19日,章才连转账支付杭州D公司1,000,000元。同日,杭州D公司分两次,分别转账完成了《协议书》支付责任。


3. 黄冬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鹏公司立即支付黄冬高工程款1,000,000元;2.判令华鹏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本金1,0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的利息;3.判令章才连对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观点交锋


1. 原告认为:华鹏公司自认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冬高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黄冬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以华鹏公司作为相对方,后才得知章才连是借用华鹏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并继而以其名义分包工程给黄冬高。章才连与华鹏公司构成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对外仍应以被挂靠人华鹏公司为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赔偿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现华鹏公司已付金额与最终结算金额间相差100万元,华鹏公司应当支付。


2. 华鹏公司认为,首先,其与黄冬高之间无分包合同关系。华鹏公司总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章才连,华鹏公司收取管理费。章才连后又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黄冬高,根据合同相对性,黄冬高无权向华鹏公司主张工程款。其次,黄冬高作为包工头,招募王某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理应由黄冬高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是,黄冬高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有无依据、一审法院应否支持。


首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华鹏公司与章才连之间工程承包合同和黄冬高与章才连的《脚手架分项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根据黄冬高在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当事人已就工程量金额进行结算,且已按结算履行完毕。


其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黄冬高与华鹏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即使黄冬高要主张权利,也应向实际施工人即章才连主张。


再次,根据《承诺书》以及《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章才连已将1,000,000元工程款抵作黄冬高应向死者王某家属支付的工程赔偿款并代黄冬高支付给了死者王某家属,即使黄冬高认为不应由黄冬高赔偿给死者家属,黄冬高也应行使追偿权,而不应主张工程款。


综上,黄冬高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脚手架工程款是否付清。


黄冬高实际施工了涉案脚手架工程,各方均无异议。现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各方对于涉案脚手架工程的价款4,115,442元以及已付工程款数额293万元均无异议,剩余工程款1,185,442元也应予以支付。因2015年1月施工过程中黄冬高招聘的王某因事故死亡发生赔偿费用100万元,黄冬高向华鹏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扣除已付工程款以及暂扣王某事故赔偿费用10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185,442元支付完毕后所有人工费用视为支付完毕。现黄冬高已经收到剩余工程款,涉案脚手架工程款已经付清。黄冬高再行要求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未予支持,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该100万元的赔偿款实际应当由谁承担,可由黄冬高与其他相关主体另行确定。


综上,上诉人黄冬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实务简析


1.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情况下,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总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张工程款?


现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总承包人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大量的司法案例裁判观点表明,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非常例外,仅限于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时,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如果发包方对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的事实明知的,则法院一般会以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来认定权利义务,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探讨的是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违法分包人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如本案审理的裁判观点,法院会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处理,因为实际施工人与隔手的总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不能够向其主张权利。


2. 在案由的选择及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上,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


本案中,在发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把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虽然未列发包人为被告,列总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根据前述,显然无法被支持。原告将100万元赔偿款作为工程款来主张,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也是必然的结果。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nd -

声 明

本号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总结和归纳,只为团队学习提升之用,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观点,均保持中立,不排除因当值律师学识所限,错误理解了裁判原文的意思,故文章仅供参考,文末有案件索引,建议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由熊少虞律师观成团队运营。

2015架子工招聘(上海一中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龙泉人才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收录文章侵犯到您的权益/违法违规的内容,可请联系我们删除。
https://www.lqrc.cn/a/rencai/39267.html

  • 关注微信
下一篇:暂无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