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于2015年3月4日进入上海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卫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华为杭州工厂从事保安工作。
中城卫公司与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易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后者为员工支付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
2015年7月12日,杜康在上班途中摔倒,住院9天,因伤情需要护理,由其表弟负责照顾9天。2015年8月19日杜康恢复上班,并于同年9月1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9日杜康以“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于同年10月29日正式离职。
2016年11月2日经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2017年2月28日杜康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5年7月12日至2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2015年7月12日至21日护理费等诉求,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其关于工伤赔偿的全部诉求,但对杜康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杜康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亦对其驳回杜康的其余诉求。
以下,笔者将就上述案例,将工伤那些事儿,为达粉们做出详细梳理。
1: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杜康是在上班途中因地滑致骑电动车摔倒受伤,符合以上条例中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认定的流程
2:工伤认定的时限
当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30天内,向所在企业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认定需准备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意: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本案中,杜康的社保缴费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且事故发生地在杭州,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见,本案中,杜康的劳动合同是与中城卫公司签订的,即中城卫公司是其用人单位,则杜康应向中城卫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相关的费用负担,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在各自的法律责任范围内进行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因中城卫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社保部门以杜康的实际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为由,拒绝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则该部分费用由中城卫公司支付。
1: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即中城卫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医疗费的计算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通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支付。
2: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4:交通食宿费
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计算,凭票据实报实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停工留薪期工资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 |
注意:此处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的计发标准,还要参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或办法的具体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一级伤残 | 24个月 |
二级伤残 | 22个月 |
三级伤残 | 20个月 |
四级伤残 | 18个月 |
五级伤残 | 16个月 |
六级伤残 | 14个月 |
七级伤残 | 12个月 |
八级伤残 | 10个月 |
九级伤残 | 8个月 |
十级伤残 | 6个月 |
9:伤残津贴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上海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国家鼓励积极就业以减轻社会负担,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原则上不建议退出工作岗位,但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
五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
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
七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八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
九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十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
五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
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
七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八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
九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十级伤残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
12: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上海地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案中,杜康伤残等级为八级,则其应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停工留薪期应该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8月18日(复工日);住院伙食补助费实为2015年7月12日至21日期间;劳动能力鉴定费;2015年7月12日至21日,医院护理部开具的证明显示,杜康因伤情需要护理,并由表弟照顾9天,即9天的护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