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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是否有执业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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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8 07:00
  • 龙泉小编

探讨:营销人员还有执业地域限制吗?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5日以上还要报告吗?| 法规2022年第35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0-27 00:00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法规看板106个

这两个问题是近期讨论比较多的,谈一下个人理解,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一、证券营销人员还要遵守执业地域限制吗?

个人观点:需要遵守,但不亦刻板执行。

在网上展业、网上开户已成主流的当下,证券营销人员还要遵守执业地域限制吗?遵守执业地域限制的意义何在?机构如何对此进行管理?

首先,还是要遵守执业地域限制的!执业地域限制的要求来自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下称《规定》)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虽然《规定》发布于2009年,时至今日展业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但是在2020年证监会对《规定》进行修订之时,对第十条作了修改,但也是只是删除了“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并未删改“执业地域范围”的内容。因此从监管规则的要求来看,执业地域限制还是现行有效的,应当遵守!

其次,执业地域限制可理解为线下展业活动的范围。然而现实的展业环境确实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是不争的事实,合规的网上展业活动,以及灵活便利的网上开户方式,已经客观的打破地域限制,或者说不受地域限制,而有地域概念的只能是线下展业活动。因此对于这一条的规则理解也应该结合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壹口认为:执业地域限制的理解可仅限于线下展业活动,不必扩展为全部的执业行为。

最后,执业地域限制的管理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要求营销人员必须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线下展业活动,不得超区域线下展业。二是机构要保证营销人员执业地点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合同展业地和实际展业地不一致的情况。

从历年处罚的梳理情况看,因超区域、超范围开展展业活动的处罚案例未曾出现过,但对于执业地点不一致的处罚确曾发生过一起:

处罚案例:

2021年,陕西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西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其中一个违规事项即为:西北分公司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新疆分公司。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5日以上是否还要报备?

个人观点:需要报备,毕竟礼多不怪。

监管部门对于这个事项一直是有明确要求的,但确实存在前后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大家经常就此进行讨论的根源所在。先梳理一下监管要求:

201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020年9月,证监会在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发布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和调整部分备案报告事项》,其中取消了该事项的报告要求,调整为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2020年10月,证监会发布第66号公告对包括《规定》在内的15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并未删除上述报告要求。

2022年,新修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在 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综上梳理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5日以上是否需要报备的规则来看,壹口建议还是要主动向地方证监局报告,如当地证监局认为不需要,也不怕多此一举,毕竟礼多人不怪!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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