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员没有获利能否成为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虚开增值税,河南省孟州法院判决代理记账员刘某获刑5年半。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公司和三个药材销售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被告人刘某为上述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其中三家公司申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负责代理记账业务。
刘某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统计,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29元,合计19,288,057.21元;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被告人张某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09元。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河南孟州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但其并未获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下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其理由为: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徐某每月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销合同、磅单交给刘某,要求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无权拒绝。刘某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对,没有发现票面金额存在问题才开具发票,完成了本职工作,至于徐某犯罪的行为刘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也无从知晓,更没有获利,因此徐某的行为不能祸及他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其理由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销售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明知徐某控制的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按照徐某的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