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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上诉追讨抚养费)

  • 职业人才
  • 2024-02-29 06:00
  • 龙泉小编

以下是一例高抚养获支持案例,有人看到标题可能会感到诧异,月抚养额度为何达到如此之高,其实影响抚养费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会根据当事人月收入,以及根据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以及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等~

原告:李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范某(原告之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范xx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原告李某,双方已于2017年11月协议离婚,对李某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某由范某抚养,李某每月按其全月综合收入的40%支付抚养费,现暂定人民币28000元。”离婚后初期,被告可以按期足额支付。2019年10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签订和解保证书,被告承诺“一次性支付李某某抚养费,自拖欠日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6.8万元,2020年1月后可按协议正常每月1日支付28000元,不得无故拖欠。”但自2020年3月至6月被告每月仅支付抚养费1万元,7月8000元,8月1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每月降为5000元。同时,被告表示不再按协议履行抚养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已没有诚信,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已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225000元;2.请求被告自2021年2月起每月10日依约支付280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18周岁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有如下原因:我的工作任务减少,收入也降低了;我已重组家庭,还有1个婚生女需要抚养,还有车贷需要偿还;并且原告的实际支出也达不到5.6000元。我请求降低抚养费为每月5000元。当初离婚协议约定28000元,是为减轻原告母亲压力,考虑到原告母亲有债务,而且要维持原告就读国际幼儿园的费用;当时我膝盖受伤,心情低落,想尽快离婚,所以同意了原告母亲提出的抚养费金额。希望法官综合考虑我目前的收入情况、原告的支出及我目前的家庭支出情况作出判决。

认定事实:

范某与李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原告。2017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原告抚养权归属范某,李某每月按其全月综合收入的40%支付抚养费,现暂定人民币28000元。2019年10月22日,李某与范某发生口角并致范某头部受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次日签署和解保证书,其中关于李某某抚养费事宜记载“2020年1月后可按协议正常每月1日支付28000元,不得无故拖欠。”

原告称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共支付抚养费8.3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2021年2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提交抚养费交易明细截图,记载2021年2月支付原告5000元。

李某称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入降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月均收入为8万余元,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的月均收入为5万余元,另称其已组建新的家庭,并生育一女,生活开销增加,且需要偿还车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通知书、车辆还贷账单截图、蓝xx(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费协议、美xx课程销售协议、美xx课程费用支付发票及存根等证据佐证。

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被告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收入减少是暂时的;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均是被告自愿且结合自身情况作出,不能因为重组家庭而降低抚养费金额;而且,被告的支出属于高消费,被告有能力承担抚养费。

经法庭询问,范某表示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李某表示再婚,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法官观点:

李某与范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每月应按照全月综合收入的40%支付抚养费,暂定为28000元。同时,2019年10月在派出所调解下,李某签署保证书承诺2020年1月以后可按照每月28000元支付原告抚养费。上述离婚协议书及和解保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故李某应按照每月28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李某已支付8.3万元,故对李某某要求李某支付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自2021年2月起,李某仍应按照每月28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某支付李某某二〇二0年三月至二〇二一年一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25000元;

二、自二〇二一年二月起,李某于每月十日前支付李某某抚养费28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〇二一年二月已支付5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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