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判了!
有期徒刑五年
曾两次入狱再领刑,他不服判决
陈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于济南,小学文化,无业。
在这名95后的人生履历中,他已经多次与刑事犯罪结缘。
●第一次:2014年10月11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第二次:出狱之后他故伎重施,再次因盗窃被抓,2015年11月18日,他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
两次因盗窃罪锒铛入狱的他,消停了2年后,再次触犯法律。
这一次,2018年10月20日,陈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济阳警方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判决:因为犯强奸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不服判决,以“其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害人明知存有危险,不求救逃生,反而陪同前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述从宽量刑的情节,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除以上述相同的理由为其进行辩护外,还提出“陈某无法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事实,不应将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计入量刑,一审判决量刑事实认定错误”,要求对陈某再适用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掐脖子、扇耳光
借来奥迪车性侵未成年女生
陈某不服判决,究竟原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份,陈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年轻的女性小孙认识,二人系普通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0日下午4点多,陈某以带小孙出去玩为由,驾驶向朋友借来的奥迪牌轿车,载着小孙来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葛店村引黄闸附近的黄河大坝上。在这里,陈某竟然提出,想与小孙发生性关系。
遭到小孙拒绝后,陈某凶相毕露,采取言语威胁、掐脖子、扇耳光等手段,强行与小孙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期间,小孙曾通过呼救、用力挣扎、试图打开车门等方式进行自救,但是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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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小孙的犯罪事实。
后陈某家人与小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小孙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小孙出生于2001年12月20日,案发时不满18周岁。原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陈某系累犯,被害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告人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对可其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陈某在本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本次是其第三次涉嫌故意犯罪,且所犯的案由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暴力型犯罪,故其行为具有明显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亦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较大。
其次,被害人小孙在陈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犯意后,明确通过语言予以拒绝,并通过呼救、用力挣扎、试图打开车门等方式进行自救,但陈某仍采取语言威胁以及锁死门窗、掐脖、打耳光的暴力手段,后实施了奸淫行为。故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另外,根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陈某对其实施性侵害的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对其适用该款予以处罚,并不以陈某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为必要前提。陈某作案时是否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并不影响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法律定性。据此,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因此,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活日报等
▌编辑:薛冬 校对:赵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