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如今,警方时不时提醒大家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而遭遇诈骗的却并不只是普通市民。今年年初,观海解局曾报道说,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被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而记者注意到,此人除了犯受贿罪、贪污罪,还犯了诈骗罪,诈骗的对象竟然是 “高铁一姐”丁书苗(又名丁羽心)。
而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事实上“高铁一姐”遭遇的诈骗犯远不止范增玉一个,前前后后,她被骗走的款项高达五六千万元。此外,尽管早已被判有期徒刑20年,但是她此前挖下的坑却一直官司不断。
此前观海解局曾报道: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丁书苗结识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后,充当其“权力掮客”,摇身一变成为“高铁一姐”,打造了一个庞大的“黑金帝国”。
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范增玉虚构帮助丁书苗归还欠款的事实,骗取对方用来还钱的390万元。2010年12月间,他冒充有关领导,与丁书苗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200万元和20万欧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得知丁书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范增玉对丁书苗的下属张铁轩谎称认识有关领导,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先后骗取890余万元。
事实上,范增玉所谓的“疏通关系”并未让丁书苗脱困。2014年12月16日,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丁书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去年10月,北京市高院发布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而被驳回申诉的就是诈骗高铁一姐的另一个罪犯,此人名叫李其伟。
北京高院经复查认为:2008年6月至10月间,李其伟虚构能够帮助被办案机关审查的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宏达疏通关系、获得从轻处理的事实,多次从陈建威处骗取丁书苗、侯军霞支付的办事费用人民币1010万元,用于其当时所在的湖南衡岳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的衡岳高速公路建设,支付耕地开垦费等经营费用,后在当地政府将该公司参与的衡岳高速公路项目收回,并将该公司前期的投入予以退回后,李其伟仅退还陈建威200万元,实际骗取810万元。
事实上,为了帮何洪达疏通关系,让丁书苗上当受骗的可不止李其伟一人。此前就曾有报道说,丁书苗将此事安排给女儿侯军霞处理,侯军霞找到了一个叫刘琳的人,侯军霞对刘琳说:“何洪达在接受审查时不仅不配合,还吞牙刷,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想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可以拿2000万作为使用经费。”
此后,刘琳找到了北京华企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陈建威。陈建威表示,可以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到2009年11月底,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刘志军得知此事后甚为不满。丁书苗再次找到刘琳。对此,刘琳的解释是,陈建威告诉他,等判决后就好办了,最多两三年就能办保外就医。
最终,丁书苗糊里糊涂地花掉了4000余万元,而这一批骗子也都因诈骗罪被判刑。
其实,远在铁道部腐败窝案事发之前,“高铁一姐”就曾经被骗过,而且被骗走了500万元。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故发生后,刘志军觉得铁路安全事故防不胜防,想离开铁道部到地方任职。2010年下半年,丁书苗跟其聘用的山西裕丰嘉南铁路公司董事长于振永聊天时提起此事,于振永当即表示认识中组部领导的秘书,可以帮着联系,但需要一些费用。事后,丁书苗向于振永的账户里汇入500万元。
于振永作证时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什么中组部领导的秘书,也没有为丁书苗运作此事,就是想从丁书苗这里获取钱财。
记者发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发布了一批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各地铁路系统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二审判决,而这些官司都是当年“高铁一姐”惹下的。
这些案件的一方都是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另一方则分别是成都铁路局多元经营集团公司、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铁路陇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容则无一例外的都是“确认合同无效”。
原来,高铁传媒公司系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高铁一姐”丁书苗。当年,她通过利用刘志军的关系,使得该公司掌握了在各地火车站的独家广告经营权。刘志军、丁书苗锒铛入狱后,这些地方上的铁路公司纷纷表示,此前高铁传媒公司利用特殊关系及行政权力,违反企业决策程序,“强迫”自己把广告媒体资源交由高铁传媒公司投资经营。所以,相关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庭审中,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是丁书苗在羁押期间署名的一份函件,函件的内容是丁书苗与他人商定,由其公司投资高铁车站广告业务从中获利;并于2008年4月成立高铁传媒公司,与10个铁路局的所属单位签订一系列高铁车站广告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实际上损害了铁路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丁书苗作为高铁传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各自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合同应属无效。而北京二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