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往往很多不判离的案件,有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表现出的犹豫寡断和反复的立场,使得法官认定,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以下案例是有关当事人上诉两次都没离得了的婚姻案件:
原告:郭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事实和理由:197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当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于1980年11月育有一女刘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一度造成原告肋骨骨折、肺内出血,原告考虑子女一忍再忍,长期心情压抑,致使身患多种疾病。2017年7月,原告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诉讼中出示悔过书并保证改正打骂行为及其他恶习,原告选择原谅被告,当庭撤诉。此后,被告不仅未能履行承诺,还通过微信与一名女士暧昧聊天,被告的行为再次对原告造成伤害,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2018年7月,原告第二次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离婚,2019年2月28日,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5日生效。
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委托中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中昂律所李律师帮其上诉,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几十年,虽偶有矛盾,但总体夫妻感情深厚,多年来我每次生病、住院、手术都是原告在悉心照料我,原告自己目前也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有人照料,诉讼期间我已经从双方在xxx的房屋中搬走并将房屋装修一新,自己在旁边地下室租房住,随时可以照料原告。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虽辩称双方结婚多年、原告多次在被告患病期间对其进行照料等,足见双方夫妻感情深厚,但夫妻感情是否深厚应建立在双方对此具有共同认知的基础上;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过程中因被告出具和解承诺而撤诉,一年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承诺为由第二次起诉离婚,本院虽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原告又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与被告和好,坚决要求离婚,该诉讼过程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双方对判决离婚情况下房屋和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的分割方式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并照此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郭某某名下的北京市xx06房屋归原告郭某某所有;
三、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05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575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某负担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其实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都是给了对方一次又一次的机会,可最终还是被辜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而针对真正想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其实没有离不了的婚,只有不坚定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