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各级政府、交易所、媒体等都在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那到底谁是中小投资者?怎么保护呢?
“棱镜洞察”作为以“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立身之本的倡导者与践行者,不忘初衷,本期就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主题,说说国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现状,笔者亦尝试在合适的时机推出《中小投资者自救指南》(或说《散户自救指南》,“散户”之称够接地气却也俗气),本期权当是抛砖引玉做思想上的铺垫。
顾名思义,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小散的你当然在内)是相对大投资者(大股东或大的资金投资实体)而言,大股东有天然的主导力量,往往有意或无意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咱小散力量小却数量庞大,群众利益无小事,需要得到保护。在国内,早年在各级政府机构或社会媒体已有不少报道或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规定,但在近年随着我国与全球经济体系的进一步融合,国家更加重视与全球国际评价体系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而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作为客观的第三方的外部评价,旨在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世界各国政府日益寻求从《营商环境报告》获得客观的数据作为行动依据,以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营商环境”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创办和经营企业的难易程度,主要包含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执行合约及关闭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付出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营商环境报告》应用量化的指数通过记录分析比较不同时期190个全球经济体在12个商业活动领域中的商业法规和产权保护情况。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二大指标之一,针对这个指标,我国从世界银行评估的方法论入手,详细研判,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近年来,中国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持续大幅提升。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过去两年里,中国的排名从第78位跃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进入全球营商环境改革步伐最快的十个经济体之列,这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的最好名次。香港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全球最便利营商地的第三位,排名上升一位。其中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更是被誉为改革幅度最大的指标之一。DB2018中我国仅排第119名,之后我国从世界银行评估的方法论入手,详细研判该指标,吸收借鉴有益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修订,在DB2019中我国排名得到大幅度跃升,排名第64,是进步最快的指标之一。在DB2020中,我国排名再次攀升,为全球第28名。
因此,我们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
下一步,我国或将在“不动产登记”及“建立信用”两个考核指标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营商环境。
官方层面指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包括了社会上各种组织及形式的“中小投资者”,如持有企业股权的小股东,买入银行基金的“基民”,大宗商品的投资者、股票投资者等。
本文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或称“中小股东”、“散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小散的大名:中小投资者)。
截至目前,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达4804家,涵盖了国民经济全部90个行业大类,总市值约80万亿元;全国股票投资者数量达2.02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76%,机构投资者数量48.03万家(按交易单元统计)占比0.2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2022年3月数据)。因此,我们可以推算出,中国A股的投资者中99%的投资者均为“中小投资者”,至少达到2亿的庞大群体。
根据《人民日报: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权渠道不畅等,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不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不重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对象。那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呢?
从侵害主体角度来说,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包括其近亲属同学好友等)及员工;重大交易事项(如收购并购)的交易方、中介机构及各方具体执行的团队成员(至今难以发现的群体);基金经理(包括公募及私募)、证券分析师及投资经理;以操纵股价获利为目的的外部资金体。
从侵害类型角度看,棱镜君简单罗列几个常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类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信息的法律义务,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当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获得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和攫取不法收益,往往会向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实施证券欺诈,不及时发布或故意漏掉部分重大信息、或者财务造假,发布虚假信息,隐匿重大信息,或者发布不应该发布的信息,甚至有意散布小道信息,使得根据错误信息进行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红光实业案、大庆联谊案、ST东方案、银广夏案,这些震惊全国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最终结果表明,中小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证券欺诈的直接受害者,而且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天然的“操作优势”,有关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利益输送问题与公司的大股东密切相关,其利益输送方式主要包括恶意增减持股份、特定关联交易、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及高额派现等。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获得巨额利润,或知悉上市公司不利信息提前减持公司股票,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涉及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在交易资产估值定价(高价卖给上市公司及低价买上市公司资产)、付款方式(如超高预付款)等侵害公司利益;在我国,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最常见的隧道行为,具体方式有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
另外,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也是近年高发的违规通道。
如此,大股东通过投资行为、侵占资产、非公平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隐性收益,成为自己的“小金库”。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每一家妖股必有一个“神秘人”无形地操纵着股价的变化,大多数操纵者往往利用基本技术面的熟悉及资金量大的优势,寻找法律漏洞,避开监管,对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进行投机,操纵价格的未来走势(趋势分析法还敢用不?),做到不被中小投资者发现,从而获得丰厚的投资利润,炮制所谓的“题材”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圈套中。
股价的变动受到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买卖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投资,与专业投资者相比,散户们在信息的获取与解读、资金的数量、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投资经验的积累等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难以对于证券的内在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请多关注“棱镜洞察”学习)。同时由于“韭菜大军”投资中盲目从众心理严重,很容易追涨杀跌,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中小投资者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不够,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护。
此前被广泛报道的《基金黑幕》已人尽皆知,掌握巨资的基金经理扮演着黑暗里的王者。20年过去了,那些曾经的黑幕是否存在?我们不得而知,或者我们不敢不知。根据知乎《一文揭秘公募基金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种种行为》的研究,基金经理与券商分析师似乎已传承了20年前的“黑幕”经验:
在“研究换佣金”的盈利模式下,券商研究所与基金公司(或机构投资者)或公募投资经理之间也慢慢形成一种买方与卖方的关系,公募投资经理在信息获取上的优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以及考核相对收益排名的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募投资经理与券商分析师之间的合谋交易。
此种交易方式通常表现为:首先,公募投资经理与券商分析师共同调研上市公司,获得相应的信息优势。 其次,券商分析师发布看好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助推市场气氛,在此之前,公募投资经理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已经建仓或者体外的“老鼠仓”已经建仓。 最后,随着券商研究报告的持续“鼓吹”,股价进入上升阶段,公募投资经理卖出获益。
近年来随着监管从严,公募投资经理与券商分析师之间的合谋交易逐步演变成公募投资经理、券商分析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交易。上市公司有做大市值的利益诉求,配合发布相关公告和利好消息;券商分析师尤其是明星分析师借助其市场影响力配合出相应的研究报告进行鼓吹或助推;公募投资经理利用信息优势在利好公告和研究报告发布前建仓买入,在股价大幅上涨后逐步卖出,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实现了做大市值、做高估值的目标,券商分析师通过派点或新财富评比等方式来提升“身价”,公募投资经理获得业绩排名优势或体外“老鼠仓”交易获利。
在此过程中,公募投资经理具备明显的信息优势,公募投资经理与券商分析师、上市公司的合谋交易的迹象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于“内幕交易”,投资者早已不再陌生。内幕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向来为投资者所痛恨。早年,内幕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提前知悉业绩数据,安排亲友买入公司股票。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主体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态势,如人民日报所言:一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中,近一半涉及并购重组。由于一些并购重组项目决策环节多,直接涉及的知情人员多,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信息不泄露具有相当难度。二是内幕信息呈爆炸式传递,内幕交易主体“群体化”、“裙带化”,形成一批“窝案”、“串案”。内幕信息在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传递,扩散范围广,速度快。三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或审批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卷入内幕交易,以权谋私。
因此种种,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近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则进行了重构和优化,着力为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等根据自身职能均热情开展着各类“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活动。
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被称为 “新国九条”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纲领性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市场功能,补足制度“短板”,“新国九条”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则从规定董事每届任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等多个方面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如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等。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到目前为止,已制定了两部重要的法律《证券法》和《公司法》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是笼统而不细致具体,结果是导致了违规者能够钻法律的漏洞,避免了严重的违规成本。比如,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重处罚公司而轻处罚个人,最后是个人获得了违规收益,而一旦违规行为被揭发出来,受到主要处罚的却是公司法人。不过这也已经引起监管的关注,相信未来这一会逐步改善。
此外,为考察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通过梳理总结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制定、修订以及落实情况,对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出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子报告之《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2021)》,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我们先来看下目前有哪些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其具体组织形式、监管管理、运行细则等可以由证监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解释。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
投服中心(http://www.isc.com.cn/)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目前其对A股上市公司均持有100股以上股票,在法理上作为股东身份在“有需要”时行驶“股东权利”,因此当你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哪怕只持有100股,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直接与投服中心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投服中心作为全国性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专门从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扩充投资者知权渠道,丰富投资者行权方式,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维权手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成立以来,立足股东身份、坚持市场角度、运用法律手段,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新机制和实现路径,以投资者教育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的“投服模式”。投资者在遇到纠纷时,可在由投服中心全额出资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网站直接点击“在线调解”填写资料即可。
投保基金公司(网址https://www.sipf.com.cn/)是由国务院出资,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等。
投保基金内设法律事务部(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投保基金公司似乎是一个“神的存在”,在公众市场中鲜有关于其的动态或报道。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及机构均制定各类 “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制度及开展各类“保护中小投资者”活动。
如2020年,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六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持续优化许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为投资者提供诉前调解、快立案、法律咨询等“一站式”诉讼服务。
2021年12月,设在郑州市律师协会的“郑州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站”正式揭牌成立,今后中小投资者遇到的“专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站将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
“棱镜洞察”以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立身之本,致力于帮助中小投资者挖掘、发现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并努力通过教育、宣传、调解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是否属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我们的目标。应当说,自国务院2013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至今已8年,国家倡导的“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依然未出现,这也是市场空白,棱镜洞察是全市场第一个提出以“中小投资者利益”为服务核心的单位,是机会也是挑战。我们希望未来能够出现更多的真正以“中小投资者为中心”的“市场化机构”出现。
因此,诸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律师协会、上市公司本身或者如“棱镜洞察”自媒体(或企业)等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均可归为广义上市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这类“保护机构”更多的是发挥了教育宣传或是调解职能,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的效果。作为新施行的《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如关于投资者的保护多次使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术语,但该术语实质上与“相关机构”等类似术语一致,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极大的困难,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方式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具体化,以便投资者遭受损害时向适当的机构寻求帮助。
保护投资者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中小投资者所处的特殊地位,使他们经常处于不利的位置,许多发达国家都有一整套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屡受侵犯。如果要写一篇论文,“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我想这是简单的:通过国家健全制度、完善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多看看“棱镜洞察”的文章),但要落到实处,并不简单。
中国中央电视台《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引用的北大经济学院副院长胡坚说:“其实一个市场,最终是靠投资者支撑的,所以我觉得这里就是说一个立法,还要执法,还要看这个法律怎么样得到贯彻执行,那么如果光是立法,或者提出一些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了,那么这个也不行。所以我自己觉得我们的证券市场,做一件事就把它落到实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说:“提高违规成本,这是我们当务之急所要做的,这才能杜绝我们目前市场中,种种的不正常不规范的,所谓黑幕也好,丑闻也好,这是最重要的一个。”
最近,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他建议搞一个为投资者出头的基金会,目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已原则上接纳了这个基金会的建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有关人员正在研究实施方案。这对中小投资者是一个福音,对中国证券市场也是一个福音。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年里,人们期望一个撒满阳光的市场,造就很多撒满阳光的公司,出现许多撒满阳光的行动,使投资者满怀一种撒满阳光的心态。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答案是我们自己。
注: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