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ZFZJ.CN)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起涉持证支付机构中汇支付的裁判文书,其中至少三起出现了因“注册地虽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但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办公,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而被南开区法院认为自身并无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笔者梳理后发现,其中2018年12月份更新的3篇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文书中出现了上述判决结果。此前也有多起类似判决结果。
以最新的一起案件为例,原告以被告中汇支付上的营业执照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一层137-1室(科技园))为依据,将中汇告上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原告表示“于2018年4月10日将自己的血汗钱划存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至今现已被法院冻结”,并主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000元本金及利息945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法院陈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37号1层的地址仅为公司注册地址,被告没有在该地址实际办公,被告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
为证明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显示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与案外人张春雷签订合同,承租天津市和平区。六套物业,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南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院认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但经核实,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办公,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南开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简而言之,部分想将中汇支付告上法院的个人或公司,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依据,告到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的法院。而庭审中,中汇支付又以实际经营地址并非是营业执照注册地为依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导致多起诉讼并未如期宣判。
为避免诉累,建议可直接参照以上信息,以便于正确找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7年9月份,中汇支付也曾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汇支付近期已经连续多月未能正常下发服务商分润,部分一级代理商也因此连续垫付几十上百万元,出现资金紧张情况。以此趋势,除了去总部WQ外,或许会有服务商选择付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上述案例或许可以让少走些许弯路。
希望中汇支付能尽快筹措资金尽快将所拖欠的代理商分润及时足额下发,毕竟代理商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此前中汇公司经营上的重大错误。也顺便有必要告知一下中汇支付的二级代理商们,或许并非是一代不发分润,而是一代也根本没有拿到。如果二代从一代手里拿到的分润是一代垫付出去的,也值得感恩一下。
“分润拿不到,这个年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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