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法律人认为民营医疗卫生、教育机构能够营利;股份制便是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的特色之一。营利性决定着过度医疗、教育在所难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南京新百地产清楚医疗事业的利润,以地产股权置换医疗股权符合商业规则。
南京新百地产以地产股权置换医疗股权
《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人应当思考,哪些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
《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有人可能要问《宪法》为什么没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规定本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主体?
一方面,《宪法》第十一条已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律人可以通过价值判断也能得出本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主体的结论: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能成为市场主体;本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人当然能成为市场主体。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本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市场主体是以企业的形式出现,例如,国内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国外自然人以外资企业等形式参与市场经济。
《宪法》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事业,目的是提示立法、执法,甚至司法人员,该范围的行业应当登记为事业,该范围以外的行业登记为企业;市场主体参与事业经营不得营利。例如,私立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也是事业单位。
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行业在我国是公益事业;多数文学艺术、出版发行组织注册为工商企业。人们可能要问,社会为什么要推动该类行业注册为工商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
多数民法部门的法律人并没有深入研究我国的宪法,翻译西方的法律,或者法学著作,观察西方的社会实践就认为公益事业可以营利;文学艺术、出版发行等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营利具有合法性。例如,出版发行社倘若不登记为企业,人们可能要问,这本书为什么这样贵呢?
法律人需要讨论营业执照中的“营业”究竟是何含义?生活意义上的营业,是指以经营场所提供商品与服务获得利益;法律意义上的营业,是指投资人通过自己,或者他人经营分配利润。在我国,任何企业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实际上不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法律上,或者社会观念上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等为事业单位。
公益事业可以营利作为理论探讨出现在法人分类上,例如,梁慧星教授编写的《民法总则》一书中,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后列举了“中间法人”;公益事业可以营利并不是我国主流观点,例如,《教育法》长期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教育机构营利。
中间法人学说被法律职业辅导用书引用影响则是深远的,例如,2019年前的辅导书认为私立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营利;新修订的《教育法》和新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私立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营利。现行的《民法典》以特别法人代替了中间法人;2020年的辅导书删除了私立公益事业可以营利的表述,国家是否修订法律使事业回归公益则还要观察。
《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能营利,例如,粮食等农产品实行收购价。“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符合公益性要件的中间团体;中间法人与特别法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仅是部分法律人凭空想象解释中间法人可以营利。
地产可以营利,倘若医疗卫生股权不可以营利,南京新百地产不可能进行股权置换;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可以营利是地产股权置换的真相。问题是,南京新百地产为什么要置换?多数人可能认为,我国地产还有上升的空间,例如,有人预测我国深圳房地产总值能买半个美国等。
有人预测我国深圳房地产总值能买半个美国
我国地产价格真的还有上升空间吗?不同利益的人有不同的回答。多数人解读中央“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不是法律,而是凭感觉,例如,住房价格略有上升便认为有上升空间;业内人士解读住房政策的根据为法律。
2019年同时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利用与上市交易;国家政策倘若进一步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设立抵押贷款,房地产开发商还有什么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行业可能是为数不多的盈利行业,以地产股权置换医疗股权符合商业规则。
从网络公开资料可以查询以下信息:2013年注册的以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等业务为主的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2020年12月,徐州北区新建的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正式开业。人们可能要问,同一名称的医院是否是同一医疗机构,以及正式运营的医疗机构能否营利?
2020年12月正式开业徐州北区新建的徐州新健康老年病拟设置诊疗科目繁多,而2013年注册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没有具体科目,由此大致判断,同一名称的医院可能不是同一医疗机构。
2018年3月,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拟批准设置的“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公示书显示,其经营性质:非政府办营利性;批准为营利性医院是否合法,值得社会讨论与关注。
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批准的根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查询“条例”“若干规定”均没有营利性的表述。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批准为营利性医院可能完全是原民法理论中的“中间法人”;需要说明的是,中间法人理论也仅表述为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营利。
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能否设立为营利性
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的投资人由徐州市国资委和三胞集团共同出资成立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大型三级股份制医院;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可以营利,由该国的法律制度决定,而不能通过类推解释,例如,美国医疗为商业保险,在美国可以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再如,欧洲大陆国家也有营利性医疗机构,但该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能“报销”。我国则不同,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均可报销,过度医疗的原因多数在于“争夺”医疗保险基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