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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一工(韩清)

  • 职业人才
  • 2023-12-12 08:00
  • 龙泉小编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韩清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鞍山一工(韩清)

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韩清(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韩清利用任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副理事长,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副书记、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书记、会长,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职务调整、工作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清简历

韩清,男,汉族,1959年4月出生,辽宁财经学院统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东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鞍山市计委、工交委工业二处、技改处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

1994年8月以来,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2年6月任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2005年7月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

2011年4月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2018年1月任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程利云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鞍山一工(韩清)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程利云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利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利云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技改项目、解决资金困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利云简历

程利云,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甘肃酒泉人,大学学历,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07月至1988年04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小学教师;

1988年04月至1990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文教卫生科干部;

1990年11月至1993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文卫局副局长;

1993年11月至1995年0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防疫站站长;

1995年06月至2001年0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计经委副主任、主任;

2001年06月至2006年03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副主任(副处级);

2006年03月至2006年06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6年06月至2011年04月 青海省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州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2011年04月至2011年07月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州国资委副主任(副厅级);

2011年07月至2016年10月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16年10月至2017年03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17年03月至2020年08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20年08月退休。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永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鞍山一工(韩清)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原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孙永胜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永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永胜利用担任原大同县县长、和顺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永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永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晋中市第五届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晋中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和顺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孙永胜简历

孙永胜,男,汉族,1969年12月生,山西阳高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

1990.08--1992.12 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培训科干事、技术员

1992.12--1995.04 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机电科工会主席

1995.04--1998.08 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机电科党总支书记

1998.08--1998.11 大同矿务局第五中学党支部书记(副处级)

1998.11--2001.10 大同市委政研室副处级研究员

2001.10--2006.06 大同市新荣区委副书记

2006.06--2011.01 大同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01--2022.05 和顺县委书记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朱用文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鞍山一工(韩清)

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朱用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用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用文简历

朱用文,男,汉族,1967年4月生,湖南桃源人,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函授本科学历。

1987.09--1990.07 湖南大学邵阳分校内燃机专业学习

1990.07--1991.08 大庸市公路管理处工作(其间:1990.10-1991.07参加全市社教工作,任市委驻慈利工作队队部秘书)

1991.08--1993.11 大庸市委组织部工作

1993.11--1996.06 大庸(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3.01-1995.06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1996.12 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副科长

1996.12--1999.07 张家界市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干部一科副科长

1999.07--2001.03 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1.03--2006.06 慈利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间:2001.05-2002.06兼任慈利县江垭镇党委第一书记)

2006.06--2006.12 慈利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2006.09当选为中共张家界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2006.12--2011.12 慈利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08.11兼任湖南湘慈AES水电有限公司中方副董事长,2011.09当选为中共张家界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

2011.12-- 2017.01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书记,2015.02当选为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党委书记

2017.01-- 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书记,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党委书记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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