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梦醒
当前女权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词汇,回溯历史,围绕妇女个人尊严、家庭地位以及法律地位等展开的讨论,似乎从来未曾停止过。现代文明国家在发展的历程中,方方面面的制度改革或多或少都绕不开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对女性权利的保护程度也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在研究古罗马的历史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女性地位变迁与其社会制度以及国家体制的改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和当时很多其他的国家一样,早期罗马受体制以及社会结构等多个方面因素限制,男性往往在各方面都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而女性则处于相对劣势。妇女们往往是当做男人的附庸而存在,其主要职能表现为繁衍子嗣传宗接代以及承担一定的家庭劳动等。在这样的一种不平等关系中,女性往往处于任由更高权力者摆布和利用的命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经济来源,更没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在经历了布尼战争后,罗马社会步入了改革进程,国家落后的经济法律以及家庭等各个方面的相关制度都在发生着变化。男性的绝对话语权受到削减,从而相应地推动了女性权益的发展。而到后期,随着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妇女们拥有了更大的婚姻自主权,经济权利以及独立的人格自主等各方面权利诉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罗马自然也成为了当时文明社会的典范。
”Rome was not built in a day”——确实,当时的罗马在一片原始社会的废墟中站立起来,并经过一系列长时间的改革,整个国家体制才得以完善,而且最大的进步在于此时建立起的罗马摒弃了奴隶制,成长为一个全新的公民国家。但这里的“公民”也仅仅只是拥有财产的男性,女士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的制定原则毫不意外地偏向对男性权利的保护,丝毫体现不出尊重女性的意志。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致的。在罗马,男性在政治、经济中的绝对统治地位决定了妇女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家庭中都处于男性的支配之下,只能处处依附于男性。婚前妇女处于家父权支配之下,反映在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中的家族法带有明显表现出来的家长制的性质。《十二表法》对家父在家中的权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它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即使家父疯了,甚或他自愿,也不能终止其父权。家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实际上类似于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自然家庭关系趋于压倒并摧毁罗马家庭的关系,并且逐渐上升为法律关系。特别是到了帝国时代,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因为君主统治要求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统治之下,而传统罗马家庭的存在,特别是家父权的存在阻碍了君主权力的行使,这就加速了罗马家庭的瓦解过程。于是罗马家庭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家所取代。
在婚姻方面,古罗马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和现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并不等同。这一法则的中心思想并不是鼓励和维护夫妻两人对另一方的忠诚,它仅仅是为了使女性单方面被男性所奴役,其中难免潜藏着严重的两性冲突。这一制度的婚姻经历了有夫权和无夫权婚姻两个发展阶段。有夫权婚姻就是指妇女在婚后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这样就使得妇女必须与自己的原生家庭断绝关系,或者使其直接丧失独立的自主人权,成为夫家的所属物品。虽然在罗马早期社会,离婚并不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但也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此时的离婚权利完全掌握在男方手中,女性没有任何发言权。
布匿战争时,道德与民事等各个方面冲突矛盾累积到顶点并最终爆发,使得原有的规则被新的思潮推翻、重构。有夫权婚姻制也因得不到民众的认可,慢慢的在实际应用中废止。新的规则就是无夫权婚姻,这一新规使得妇女在婚姻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一时期,妇女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权利逐渐为法律所承认。到帝国时,法律允许妻子按照手续休弃自己的丈夫:奥古斯都时的《优利亚法》规定,单方面离婚只须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于七个证人前声明即可。离婚原有的性质发生改变,并逐渐成为极为普通的事。在上层社会中,休妻对于妻子来说,决不代表什么耻辱,有时甚至还可以大肆招摇一番。
综上所述,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国家完全由男性占据统治地位。无论是社会方面还是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制定都是以服务男性为准则,这就造成了当时对于女性权利不够重视以及女性所遭受不公对待的现状。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只被看作是男性的附庸或者是单纯的生育繁衍工具只能只能依附于男性,毫无独立人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也在产生并也在变革,随之而来的就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事务中地位的重大变化。
这一时期,家父在家中的权力已被大大的削弱,并且家父对子女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局面也得以改变。这使得作为家子的女儿逐渐从父权的控制下解脱出来,虽然其权利还很不完整,但至少从法律角度看,其“人”的地位已得到承认。
在罗马社会中,成家立业、生儿育女是公民的义务,而共和国时期由于对外征战的需求,国家需要大量的人口来壮大军队,所以提高了对于公民生儿育女的要求,因为人口基数增大不仅对国家有利,对于家族的兴旺发达也是有利的。所以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如果一个男子有了足够的子女,他就可以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没有子女的男子,而且可以自主选择是完全转让或者转让一定的时间。
从这样的法律条文里,完全能看到法律对于女性基本人权的漠视,将妇女的存在视为平常物品一般。在共和国后期,国家对外征战次数骤减,家族发展对于众多子女的需求逐渐降低,故而人们的传宗接代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生孩子或者是不生孩子已经不再是民众关心的重点,家庭这一人口组合形式也在逐渐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得以从生儿育女女的压力中解放出来,为其自由追寻爱情和浪漫提供了条件。
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得罗马在离婚问题上表现出两个特点:一,离婚不再是男人们的专利,妇女也有了离婚的权利。妻子可与丈夫协议离婚。共和国末期,离婚之风渐盛,离婚不需要什么理由,只要合意,双方可以协议离婚,离婚只要宣布一个协议即可。共和国后期以后,离婚现象频有发生,其中尤以男子弃妻最为常见,说明罗马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然而也有不少女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单方面提出与丈夫离异的事件。
罗马人宽容地准许男性寻花问柳,却要求妻子“从一而终”。因此对于贞操出轨的妇女,罗马人会给予严厉的惩罚。受当时贞操观的影响,大多数妻子选择了对丈夫“从一而终”,这就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罗马共和国后期,情况有所改变。不少史学家把第二次布匿战争的结束作为罗马道德规范和社会传统的转折点的标志,同时也是罗马妇女开始解放的标志。
布匿战争后,罗马以农为本的经济方式发生了改变,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个经济时期行将结束之时,妇女的性格和观点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尤其是因为新的财富对于妇女性格的影响要比对男人的影响大得多。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做贤妻良母、家庭主妇的观念也逐渐为人们所否定。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奴隶在家庭经济中得到广泛应用,也为妇女摆脱家庭事务的束缚成为可能。
摆脱家庭事务束缚的妇女并没有重新回到家里,与外界隔绝,而是逐渐开始走向社会,她们可以自由地参加公共活动如宴会、文艺沙龙、公开的仪式表演等。虽然在公共场合中,罗马曾对男女实行某种程度的隔离,但“在共和国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座位隔离制度似乎并没有被执行。’奥古斯都时又规定在竞技场等公共场合实行男女座位隔离。但很显然,“禁止妇女坐在男人旁边的禁令明显地破坏了共和时期的传统”。因此,这一措施并没有立即取得成功。经常在公共场合出现,不仅开拓了女性的视野,也为她们大胆追求爱情和自主婚姻奠定了基础。
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古罗马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罗马早期由男性掌控经济大权,女性只能依附男性的,这种社会环境中要实现男女平等自然是非常不现实的。转机出现在在公元前三世纪末到二世纪初,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逐渐开放,女性有了在从事社会公共劳动的权利,经济权分到了女性手中,她们终于能够拥有真正的自由,不用再一味依附和顺从。女性能够有了自主的选择权利,她们可以在家庭中相夫教子,也同样可以走向社会,从事公共类工作,打破男权社会曾经施加的桎梏。
随着妇女人身自由权的取得,夫妻家庭地位已基本平等。而在财产方面,除嫁资外,妻子的财产并不转入夫家,妻子在财产方面逐渐独立于丈夫,并且妻子的财产权也逐渐得到法律的承认。这种人身和财产上相对独立的局面使得夫妻之间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随着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妇女日益得到丈夫的尊重。丈夫不仅遇事与妻商量,而儿多能听取妻子的建议或看法。
综上所述,于罗马前期相比,妇女在后期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取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其意志越来越得到尊重;在家庭关系中,她们对家父、丈夫的人身和财产依附关系也不断松弛。妇女逐渐从罗马家庭中解放出来,她们不再被视为是家父、丈夫的附属物,而是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夫妻关系,男女关系也日趋平等。当然,妇女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种提高只是相对的,即相对于罗马前期以及同时代其他古代国家的妇女的法律地位而言的,这种提高改变不了罗马社会仍然是一个由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在那个女性普遍处于不平等遭遇的困境中时,仍旧有人敢于突破常规,例如帝国时期,提比略当政的前几年,官方文字均由其妻子利维娅及他本人签署;皇帝克劳狄的妻子阿格丽品娜“所僭取的政治权力一年比一年多,最后终于与皇帝并肩坐在王座上"。并且她的影响大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她死后,“不只一个未来的皇帝从她的影响的消除中受益”;有个叫做埃披凯丽斯的妇女参与了庇索阴谋事件,被捕后至死不渝,英勇牺牲;图密善的妻子参与了谋杀自己丈夫的行动等等。我们身处于文明且先进的时代,以史为镜,应该学习前人勇于争取并捍卫自身的权利,学习其敢于与不公的境遇作斗争的精神。有句著名的电影台词讲“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其实类似的“权利越大,责任越大”也同样成立,无论何人在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之后,都不应该忽视肩上多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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