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1、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雅堂美白防晒乳SPF30,
2、广州市丽肤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肤宝美白清爽防晒乳,
3、广州市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莱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雨丽·莱仕防晒霜SPF35,
4、天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法国天芮羽薄臻效润白防晒乳 SPF30+ PA+++和天芮羽薄轻滢凝妍防晒乳SPF25 PA++,
5、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蛙王子防晒乳液(清爽型)SPF20,
6、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谷幽兰防晒霜,
7、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
8、台山高富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的染发膏系列(沙金色)。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广州市丽肤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肤宝美白清爽防晒乳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