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20,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不容易的一年,在疫情影响下,企业单就生存这一问题就面临着格外严峻的挑战。除了获得一些利好政策的支持,“自救”也成了众多企业的关键举措。例如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通过资金借贷来保证现金流充沛。
但是可别以为借到钱之后就万事不用再操心了,这些借贷行为之中的涉税问题搞不清,小心造成税务大风险!
今天优税猫就带大家来盘一盘有关企业借款的涉税情况。
一、集团内企业间无偿借贷
1. 增值税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或者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需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2. 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上文所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二、非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即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1. 增值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
最新个税法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规定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这里优税猫提醒各企业,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 企业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无利息支出,也就无税前扣除问题。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 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6%。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以下两种情况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看完上述分析,有关企业无偿借款的问题是不是就非常清晰了?记得收藏起来学习哦!
更多财税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和优税猫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