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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吉林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一家名叫宏宇小油饼的百姓餐厅发生火灾,当时正值午饭时间,餐厅有很多就餐的顾客,再加上火势发展迅速,很多人来不及逃离,事故导致17人死亡、3人受伤。
事发后,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消防等重点领域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矛头直指“非法从事醇基燃料和生物燃料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而在一些餐饮企业中,普遍使用一种打着“安全、环保”招牌的“生物油”燃料,其实是以甲醇为主要燃料。甲醇属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其极易燃烧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并具有一定毒性,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各环节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规范。
然而,在餐饮等民生领域,和液化石油气不同的是,醇基燃料作为民用燃料还未被列入国家燃气条例的监管范围,燃料使用和专用灶具生产等方面也都缺少相关技术标准。
一些地方虽然也曾针对醇基燃料进行过专项安全检查,但由于缺乏参照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长效制约机制难以建立,因此就会导致短期的整顿之后,乱象又会死灰复燃。
目前,虽然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有一些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例如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804-2018《醇基燃料民用锅炉通用技术条件》、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206-2017《层燃燃煤锅炉改燃醇基燃料锅炉技术导则》就对民用锅炉使用醇基燃料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1781-2020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程》就专门对餐饮行业用醇基液体燃料进行了规范。
而专门针对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规范的团体标准则有很多,例如:
团体标准虽然很多,但是因其属于自愿采纳的标准,虽然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对于餐饮行业的约束力显然是远远不足的。
所以我们还是来重点看一下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1781-2020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程》对于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的要求有哪些。以下是标准全文。
本规程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规程由湖南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沈湘陵、苏卓、李再贵、伍灿、余晖、马姝、黄丽姣、张士超、曹基联、 刘学勇、罗晓晴、吴鹏、王仕汇、戴飞龙。
本规程规定了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基本要求、布置安全要求、储存安全要求、灶具和燃烧器 安全要求、管道安全要求、使用安全要求、卸车安全要求、应急管理要求。
本规程仅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餐厅、酒店、 茶楼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6663醇基液体燃料
GB 19521. 2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30000. 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974消防绐小反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GBZ 2.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 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NY 312醇基民用燃料灶具
CJJ 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范
TSG 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 alcohol-based liquid fuel for catering
以甲醇等醇类物质为主要原料,利用其燃烧性,替代液化气、煤油、柴油等用作工地、学校、企业、 机关食堂、餐厅、酒店、茶楼等场所的燃料。
3. 2
燃料箱fuel tank
储存醇基燃料的容器。
3.3
燃烧器burner
使燃料和空气以一定方式喷出混合燃烧的装置统称。本规程主要指民用燃烧器。
3.4
液面直燃式 liquid level direct-fired
将一定数量的醇基燃料直接注入炉灶的小型容器中,燃烧和气化在液面同时进行。
3.5
自升压式 self-pressurized
没有设立专门的汽化器,利用燃烧器与燃料箱形成的腔体,在燃烧时通过被加热的腔体加热燃料, 燃料在燃料箱中气化产生压力,供燃烧器燃烧。
3. 6
充气外加压式 pneumatic external pressurized
向燃料箱中充入气体,以加大燃料压力。
4. 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GB 16663《醇基液体燃料》,且醇类物质含量不大于85%。
4.2文物古建筑物内禁止使用醇基燃料。
4.3醇基燃料的运输、装卸应由供货单位负责,供货单位应保证燃料箱、燃烧器、灶具、管道的安装 和维修符合安全要求,其安装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 4醇基燃料的供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4.5醇基燃料运输车辆应为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均应符合相应的资 质要求。
4. 6醇基燃料供货単邑立句使用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 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使用单位应埼相应文件存档备查。
4.7醇基燃料箱、燃烧器、输送管线、阀门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检验标准。
4.8使用单位应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张贴或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4.9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 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4. 10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动火审批制度,落实检维修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4.11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査、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 次。
4.12应在醇基燃料储存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当心火灾”、 “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安全标志。
4.13在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危害告知牌。
4. 14使用单位应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保留相应记录和台账,保留时 间不少于一年。
5.1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 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m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
5. 2室外布置的燃料箱应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5.3室外布置的燃料箱与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1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5.4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与其 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等孔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室内应通风良好且不应存放其 他无关物品。
5.5燃料箱底部应高于灶具不小于1. 5米。
5.6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5.7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5. 8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出口应满足GB 50016的要求。
6. 1燃料箱的制造单位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2应采用金属材质闭式燃料箱,总容量不得大于1000L,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
6.3宜釆用双层燃料箱并设置渗漏在线监测系统;如釆用单层燃料箱,箱体周围应设置容积不小于1 立方米围堰,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6.4燃料箱上应装设带阻火器、直通室外的放空管,放空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6.5燃料箱及燃料管道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
6.6燃料箱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液位指示装置,并宜设置液位高低报警。
6.7储存场所应采取防火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6.8储存、装卸场所电气设备应按GB 50058的要求设置。
7.1灶具应符合NY 312《醇基民用燃桐灶具》的要求,并参照CJJ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 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禁止擅自改装。
7.2燃烧器应参照TSG 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木规则》的要求。
7. 3燃烧器应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7.4严禁采用液面直燃式、自升压式、充气外加压式供料方式。
7.5阀门的“开”、“关”的位置和方向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限位装置。
7.6针阀、气阀在装灶前均应做试漏检测,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7. 7在燃烧器内不应积存引起异常燃烧危险的燃料。
8.1燃料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管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使用镀锌钢管和无防腐蚀、防溶胀 能力的管道材料。
8.2醇基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
8.3醇基燃料出口管道应设置回火阀。
8.4醇基燃料宜采用密闭式注送口。
8.5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8.6燃料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不得采用卡箍、丝扣等连接方式。
8.7进料管应伸至燃料箱内距箱底50〜100mm处,进料立管底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
8.8罐车卸料时用的连通软管应能导静电、耐溶胀,其体积电阻率应小于108欧.米,表面电阻率应小 于 1010欧姆。
9. 1醇基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9.2醇基燃料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9.3醇基燃料储存间、厨房操作间的门应朝外开,通风换气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空间应安装 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9. 4使用醇基燃料的厨房内甲醇浓度应符合甲醇职业接触限值(PC-TWA为25mg/m3,PC-STEL为50mg/m3) 的规定。
9.5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9. 6对倒闭、关停的餐饮企业,其剩余醇基燃料应进行妥善处置。
10.1醇基燃料的卸车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
10.2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卸车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3进入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10.4进入卸车场所的车辆应佩戴阻火器,卸车时厨房停止作业。
10.5醇基燃料罐车在卸车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接地导线相互连 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管道连接之前进行。卸车工作完毕后,应静置2分钟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10.6在卸车过程中,应防止其溢流。卸车人员不得擅目薦开卸车场所;输送泵配置能自动计量设施或 醇基燃料储罐配置导静电溢流管,在卸车时与槽罐车相连。
10.7卸车过程中要仔细观察燃料箱液位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关闭泵出口阀, 关闭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准确排除异常故障。
10.8卸车完成后,立即关闭泵出口阀,停泵,关闭输出阀,拆下快装接头放入接装桶,防止燃料喷洒。
10.9卸车完成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卸车记录、日期、单位、车号、容 积及卸车人等。
10.10必须使用防爆泵进行卸车,严禁外接临时电源。
10.11卸车口应带锁且不得设置在室内。
10.12存在下列情况之应暂停醇基液体的卸车作业:
10.12.1卸车作业区现场有毒、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超标;
10. 12.2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
10.12.3卸车作业区30m范围内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
10. 13卸车现场应配置有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移动式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10.14在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11.1使用单位应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含醇基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内容, 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
11.2使用单位应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11.3当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安全生产风险、重要应急物资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发生变 化时,应急预案应及时变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