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4-1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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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21年5月,甲公司以1元/份额的价格投资了乙基金的份额3000万元,占乙基金的比例不足1%。乙基金在2018年已经成立并且有投资回报,在2021年5月时的基金净额为1.5元/份额,2021年末为2元/份额。那么甲公司的会处理该如何进行?
某审计项目经理提出了以下6方案:
第一种方案:
甲公司将对乙的投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21年末按照乙的基金净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第二种方案:
甲公司不对乙的投资进行指定,因此作为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在2021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万元。
假设公司不同意第一种方案,
问题1: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将乙的股权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是否合理?
问题2:
如果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合理,那么甲公司折价获取的基金份额在2021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是否合理,如何不合理的话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3:
如果确认公允价值合理,出现极端的情况下甲公司2021年12月20号认购了乙基金的份额3000万元,是否也可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000万元?
二、案例解析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虽然甲公司投资了乙基金,表面上是看持有了一定比例的乙基金股份,但是这种类似于非机构化的主体与通常的公司股权差异很大,实际甲公司相当于乙基金代为投资,而乙基金投资的范围可能会相当广泛,很难满足单纯的权益工具的定义,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基本不具有可行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三分类法,应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般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如果管理目的是用于交易获利,而不是长期持有,并有依据,也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通常来说,基金份额有活跃市场价格,不太可能有如此大的价格差异,对于甲公司折价获取的基金份额,需要关注折价的真实原因,并据此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
对于如此大的价格差异,必须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背景,确定该价格差异的成因,尤其是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甲公司是否存在利润目标,业绩压力等,存在舞弊动机,比如面临着业绩对赌等急需增加利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