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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三甲医院多名医护人员被处罚
近日,据长春市卫健委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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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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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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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李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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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护士左明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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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邱伟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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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艾本村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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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邹小娟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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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师赵令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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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段宗生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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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刘兴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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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师盛世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家属财物被处罚
处罚结果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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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陈宇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可能会造成医疗纠纷等。
一是未填写病历资料,对整个诊疗过程没有任何记录资料;
二是病历资料不完整,比如缺少手术及麻醉记录、抢救记录等;
三是单页病历资料项目填写不全,缺少医务人员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四是病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又或逻辑混乱,不符合客观事实等情形。
一般来说民营医院问题更严重,三甲医院可能是因为重视不够,人少事多造成的,但这都不是理由。
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对此也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其法律适用方面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择一重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