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万达公司起诉称与联合实业公司签署的确认《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中的仲裁条款均无效。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万达公司要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亿股转让给联合实业公司,联合实业公司向万达公司支付27.18亿。
联合实业公司称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后,万达公司无偿占用至今但始终没有将标的股份转让至联合实业公司名下,联合实业公司多次函询万达公司给出解决方案无果遂成讼。
联合实业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万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4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7094号。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万达集团2023年1月6日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仲裁条款无效。
1、无论合同内容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只要约定仲裁条款,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仲裁案件万达就是在首次开庭前提的异议。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力,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当事人有证据认为仲裁有法定撤销情形,可以向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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