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等四个被告告上法庭。备受关注的郑州恒通新城车位归属案5月20日上午10点,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审判庭第35法庭二审开庭。在一审因证据不足,开发商诉讼请求被驳回,开发商上诉的背景下,二审开庭前,法院收到了开发商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这个事终于告一段落了,三年多来我太累了,不过一切的付出都是值得的。”5月20日上午10点8分,一走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审判庭第35法庭,恒通新城业委会主任梁芳静就把“开发商撤诉”的消息告诉了在法庭外等着的几位业主代表。
“恒通新城业委会的胜利给我们打造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样本。”来旁听开庭审定案件的芙蓉花苑小区业主房先生说,他的小区的业主因为地下人防设施被开发商变卖,正经历着和恒通新城业主类似的维权情况,这次二审的结果给了他们极大的信心。
从一个居住环境脏乱差,配套设置极度不完善的小区,到如今备受关注的“明星小区”“榜样小区”,恒通新城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始自救自治,完成了华丽蜕变。
恒通新城2011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小区共建成地下车位785个,卖掉400多个后,剩余的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由物业公司替开发商收取。
2013年9月,恒通新城交付使用,乔迁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多久,业主入住后发现,购房合同中未兑现的配套设施给生活带来不便。比如不通市政自来水,交房三年以来一直使用自建抽水井抽取地下水,蓄水池卫生状况差,水质堪忧;市政暖气也一直未通,热力公司回复称,原因是小区欠缴765万元配套费用;还有部分业主拿不到房产证,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后发现是开发商违建所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业主和物业的之间的矛盾点越来越多,慢慢地,物业就越来越收不上来物业费了。
为了改善小区境况,维护业主合法权益,2017年2月,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委会,梁芳静被选为主任,张士诚为副主任,夏良宣为秘书,康慧太为会计,还有三名委员,分别是竹显叶、张燕燕和王志刚。业委会增强了业主的话语权,也引起物业公司的重大调整。双方磨合不顺,物业公司最终撤出了。
业委会成员、代理律师和来参加旁听郑州其它小区的业主代表
物业公司撤出后,业主委员会决定另起炉灶,召开业主大会,依法招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
2017年6月1日,业委会与新入驻的物业公司将375个没有卖出的车位及16个车库收回,收益归公共所有,费用用来改造设施设备。恒通新城小区开始了业主自治的生活。
经过了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的共同整治,恒通新城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业主和新任物业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2018年,小区物业费的收缴率达到了98.5%。然而就在小区各个方面一切向好的时候,恒通置业一纸诉状把业委会和小区新进驻的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它的目标是被业委会收回的375个没有卖出的车位及16个车库的所有权。
这场车位权“争夺战”从三年前就已开始。
2017年10月17日,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新的物业公司等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归还停车位及车库,并赔偿侵占期间的损失。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归还车位,并赔偿其间车位使用费12万余元。二审判决则发回重审。2019年8月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随后,开发商撤诉。
2020年1月9日,本报曾报道过此争夺案
2019年8月26日,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再次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2019年12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上诉。
2020年5月20日,二审庭审开始,在原审被告方到齐后,法官向其出示了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5月19日递交的“撤诉申请书”,撤诉书内容显示:“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等四家被告方的一审起诉。”
在得知原告方撤诉后,被告方在法官的见证下签字同意,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之争二审以原告方撤诉,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落地。“他们撤诉对我们来说是好事,他们的撤诉其实就意味着我们的胜利。”
原告为什么要在二审开庭前紧急撤诉?记者尝试联系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其中缘由,然而公司电话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本案原告是以侵权提起诉讼,这次他们撤诉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了。”被告业委会代理律师李全永说。
那么,小区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尘埃落地?“现在开发商并不能证明这些车位的所有权是归他们所有的,我们分析证据不足是他们撤诉的主要原因,但是不排除他们会已其它事实和理由再起诉。”李全永说,地下停车位一案尚且存在争议,就目前而言,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被告方无法完全证明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归属权争议一案,一直以来备受郑州市乃至全国其他地市小区业委会关注。地下车库到底该归谁,归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这些问题和每位业主都密切相关。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明提醒:如果地下车位(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其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位(库)的产权一般归属于开发商。但如果地下停车场系人防工程改建的,则无论是业主还是开发商,均无权出售,开发商或者业主如果要利用这些停车位,还需要与人防部门进行协商。
来源 河南青年时报
记者 李钢/文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