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脐橙、章丘大葱、五常大米、郫县豆瓣等带有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都是老百姓餐桌上颇受欢迎的优质食材。这些名牌农产品不仅满足了百姓菜篮子需求,还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最近几年市场上农产品“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愈演愈烈,并且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据《检察日报》报道,去年1月,一起假冒赣南脐橙的注册商标案被赣州市安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是一生态农业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符某等人分别从湖南、湖北等地购得当地脐橙,要求黄某公司为其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黄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仍为他们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和箱贴,并收取加工费。经鉴定,黄某公司共加工包装了6.9万余斤湖南脐橙和1.2万余斤湖北脐橙,价值总计32.6万余元。
安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符某、黄某等人和被告单位黄某公司利用外省脐橙假冒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相同的注册商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符某、黄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获一审判决,判处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万元;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
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1万元,单位安远县金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33万元。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多年来,江西省凭借不懈努力打造赣南脐橙品牌,赣南脐橙橙红鲜艳、果大形靓、口感浓甜芳香等特点赢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在2016年度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会上,赣南脐橙以668亿余元的品牌价值,荣登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品牌价值榜首。
“赣州脐橙”商标,从小橙子发展到今天的“大橙子”,可谓是经历了十五年时间的考验。
2003年“赣州脐橙”被批准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09年10月“赣南脐橙”地理标志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赣州市脐橙产业的一个公共品牌;
2018年商标估值达50亿。
目前,赣南脐橙已被列为全国十一大优势农产品之一,荣获“中华名果”等称号,赣南脐橙做为江西省唯一产品,入围商务部、质检总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的地理标志产品清单。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也对此做了以下规定:
(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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