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包括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下面逐步和大家一一道来。
【案例一】科龙电器 (000921)今日发布未审计的半年报称:关于2004年本公司人民币5.76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 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 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 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 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 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 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 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 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 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 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做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 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04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 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
1,空调淡季当旺季;
2,经销商12月 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
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 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
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
5,如03年价格调整,享受 补差政策。
6,如经销商所提之货,旺季不能销售,可换货。
7,1 2月份的客户发票全部留在科龙各分公司,用于退货冲账。
现在分析这段话的真假,笔者认为可信度非常高, 调节经销商库存是企业最常用的会计数字游戏手法之一,填塞渠道极端表现是假销售及假退货,科龙03年度退回2亿多元也怀疑是使用填塞渠道游戏的迹象;此外,科龙还怀疑使用了臭名昭著的开票持有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经销商连货都没提,还放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当然这个仓库也可能是他秘密租赁的),科龙电器两个经销商2005年上半年发生4.31亿元的销售退回,怀疑根本就是虚构收入或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收入确认。
【案例一】从东方电子在年报中所作的调整来看,近三年其炒股所得被计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2个亿。其中2001年为2.51亿、2000年5.05亿、1999年5.11亿,这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被追溯调减,扣除税收后还剩10.39亿元,被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东方电子上市后,每年初都制定了一个年增长速度在50%以上的发展计划和利润目标,而按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是不可能完成的,于是在每年年中和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目标的差异,由抛售股票收入来弥补。为此,公司形成了一个在隋元柏指挥下的由证券部、财务部和经营销售部门分工合作组成的“造假小组”。
证券部负责抛售股票提供资金。高峰当庭供述,公司从1998年开始抛售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一直到2001年8月份,每年抛售的时间大约都集中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前,每次抛售的数量由公司业绩的需要而定。隋元柏每次告诉高峰需要多少资金,并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价位范围内卖出,高峰再给证券部的两名工作人员下指令,在证券公司抛售股票,并将所得收入转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
公司经营销售部门负责伪造合同与发票。隋元柏指使销售部门人员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同时为了应付审计,销售部门还伪造客户的函证。
公司财务部负责拆分资金和做假账。为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方跃等通过在烟台某银行南大街分理处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在该行工作人员配合下,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为了把假象做得更真实,隋元柏还指使销售部门人员与个别客户串通,通过向客户汇款,再由客户汇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案例一】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指出创智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类错误。公司将应归入商业类收入的电器销售收入归入科技类收入;创智科技原名五一文,是一家百货类公司,民企创智集团入主后,立即转型为IT行业,从其分部行业披露信息看,主要收入来源是科技收入,可事实上所谓的科技收入部分竟然是电器销售收入
天香集团回复称: 我司在2003年半年报和年报中,确有贸易业分类。在2003年年报中,因行业分类较为烦杂,为简洁明了,将贸易业和农作物按其商品特性,统一归至“农作物”项下。其来源是子公司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种子销售收入2019.35万元,子公司厦门华商贸易香菇销售收入4668.52万元,海南天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55.80万元,建瓯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231.83万元。 反思:今后我司将本着统一充分的原则,争取对行业分类做到前后连贯一致,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不作变更,以方便投资者阅读。
【案例一】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指出创智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类错误。公司将应归入商业类收入的电器销售收入归入科技类收入;创智科技原名五一文,是一家百货类公司,民企创智集团入主后,立即转型为IT行业,从其分部行业披露信息看,主要收入来源是科技收入,可事实上所谓的科技收入部分竟然是电器销售收入
【案例】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公司是广汇股份(600256)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广厦房网。广汇房产是广汇股份第一大股东广汇实业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从2000年9月起,房地产包销成为广汇股份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广厦房网与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并于2002年2月5日修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书》。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市公司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子公司。合同规定,上市公司以买断代销的方式,销售该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全部已建成的具备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的,以及尚未建成的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含住宅、车库、铺面、库房等),代销价格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上市公司从该项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占2002年净利润的71 95%。从本案看,这个“包销”合同只是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和收入的一种方式,广汇股份并没有真正履行“包销义务”,只是房产销售时象征性在上市公司走账一下,上市公司为此确认了商品房销售额25%的毛利率,根据笔者判断,这些收入与利润实际全部为母公司赠与,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利润都应作为资本公积,还是超过2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广汇股份靠这种赠与式的关联交易塑造出来的绩优蓝畴形象为何至今未见监管层对其会计处理进行实质性干预?
【案例一】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这不是北京国软第一次造假,1997年也曾发生个这样的事,国嘉实业如此低劣造假手法竟复制多次,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国嘉实业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签订的出口协议,将中国国际化工品公司在1997年12月31日支付的9600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向中国国际化工品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但此时国软科技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才开始开发。国软科技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将在1998年才能确认为收入的9600万元提前确认为1997年度收入,违反了收入确认原则。同时,国软科技将两笔共计3500万元的费用记入1997年度销售成本。上述行为使国软科技1997年度经营利润虚增6100万元,导致其母公司国嘉实业1997年度合并报表中利润虚增,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嘉实业的经营成果。
【案例】2003年报披露,公司2003年度销售给报刊媒体及广告公司的产品使应收帐款增加了2.79亿元,该等公司承诺在未来1-3年内以广告版面偿还本公司债务 ,海王产品已经提供给上述单位 。海王生物2003年度实现收入14.56亿元,而这14.56亿元中,主要是本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药品收入金额较大,其中山东潍坊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属药品批发公司,本年度实现药品销售收入 9.98亿元,扣除近10亿元批发收入,海王生物实际实现收入只有4.58亿元,而这里面至少有2.79亿元是卖给报刊媒体的,报刊媒体买回这么多的药品、保健品及食品干什么了?是用来搞媒体发行促销的吗?需要这么多吗?而且媒体承诺是以1-3年内以广告版面偿还货款,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入,1-3年等于是“分年付款”,可以在03年度全部确认收入?这是一种互换交易,或者称对敲交易,非常容易虚增金额,反正彼此又不付出真正的现金。2003年海王年报至少留给人们几点思考:第一,它开创了媒体买海王产品的先例,第二,“虚构”的销售收入在不具备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迫不及待的确认。
【案例一】银广夏(000557)在2002年半年报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5378万元,据会计报表附注称,公司于2002 年6 月3 日与大金投资签署协议,向其转让公司所持超临萃取62.5%、天津广夏75%、北京科技80%的股权;公司又于2002 年6 月23 日与大金投资签署协议,向其转让公司所持固原实业90%的股权,此次转让资产的总价款7080万元,资产帐面投资成本合计为1737万元,该笔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对银广夏当期损益影响重大,决定银广夏能否恢复上市,因为如果这是笔关联交易,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收益只能进资本公积,银广夏2002年半年报不能扭亏(2002半年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亏损3421万元),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已于2002 年7 月8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大金投资为非关联方,该律所从五个方面论证了大金公司并非银广夏的关联方:“1、大金公司与银广夏之间互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公司,2、股权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大金公司股权的公司或个人在银广夏均不持有足以控制银广夏的股权,3、大金公司与银广夏并非同受中联公司控制的公司,4、大金公司并非银广夏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5、大金公司与银广夏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案例】笔者2002年初对新宇软件业绩提出强烈质疑,怀疑其虚构收入、虚增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新宇软件在澄清公告中附加了审计师的证明:关于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报告有关数据更正及说明: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1年度报告时,由于工作疏忽,将公司部分随同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所提供的软件及技术支持服务收入列入网络设备类收入反映,致使公司2001年报主营业务分类收入成本数字与2001中报数字比较异常。现经我所审核,将公司2001年报上述相关数据更正如下:
【案例一】宝钢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运输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变更前折旧年限为6~10年,年折旧率为9.6%~16%,全年折旧费用4.87亿元;变更后年折旧率为9.6%~19.2%,全年折旧费用23.94亿元;其结果是变更后比变更前多计提折旧19.06亿元(2003年净利70亿元)。2003年运输类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94.43亿元,与4.87亿元对应的年折旧率是5.16%,与23.94亿元折旧费用相对应的年折旧率应当是25.35% 。宝钢股份这一会计估计变更引起业界的强烈质疑,宝钢声明称:根据折旧额除以固定资产原值来测算折旧率的方法可适用于投产年限短、设备全新的企业;用同样方法来简单推导本公司的折旧率依据不足,因而结论是错误的。但笔者怀疑宝钢在对该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时是计算了累积影响数并直接调整报告期损益才会导致如此荒唐结果。实际上,“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近年在一些行业颇为流行,如2003年报的五朵金花钢铁、汽车、石化、能源电力及金融行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