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不少人听过这个说法:“偷漏税五年内没被发现就没事了”。真的是这样吗?
前不久,《中国税务报》披露了一个真实的案件:某房地产公司十四年前开始偷逃税,而今账簿已遗失毁损,但经过税务稽查局多方调查发现,依据税法该公司偷逃税款高达约1142万!面临高额补税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14年前偷逃税仍能被查出,并且有法有据,别再有侥幸心理了!
根据《中国税务报》报道,H市A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两次被举报低开发票、隐瞒收入,涉嫌偷税。于是,H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始进行专案调查。
分析征管信息后,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税务的确有问题,其申报税种与税额不匹配,存在申报不实的嫌疑。但因案件发生时间久远,该司财务人员多次更换,有关账簿资料已经遗失或损毁。
无法查账,专案组便从外围调查入手,先后分别从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管理局、物业公司、贷款银行等地调查取证。历经近2年,专案组最终查清A房地产公司在2006年-2019年期间,少申报商铺及商品房销售收入共计1亿6131.16万元,少缴税费共计1142.14万元的事实。
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A公司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
因A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其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尚未全部清算,清算后如达到入刑标准,该公司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这个案例,你是不是疑惑为什么14年前的税务还可以追查?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对追查期限没有限制。
那么,除了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其他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追查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其实,我国税法均有明确规定,请看下图:
政策依据: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面这个案例,给企业敲了个警钟:如果被定性为偷税、抗税、骗税,税局可以无限期追查相关税务情况,所以做好财税合规,守住法律底线,关注长远发展,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
除了案例中的违规情形,还有一些常见的操作,也会让公司陷入极高的涉税风险:
【1】挂账“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收入少交税,收到钱不开发票,也不计入营业收入,而是通过“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核算。
但各位老板和财务需注意,企业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属于税务检查重点关注行为。被查出相应问题则需要确认收入,补缴相应的税金,同时还要接受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2】虚列成本费用减少纳税
企业或许以为,虚增一些无实物形态的成本费用,如“会议费”“咨询费”等,不会被税局发现。这些企业以商业机密为借口不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也不留下相应的咨询方案或真实的会议,将虚增的高额费用列在经营成本支出下,增加税前扣除。
但其实,这类操作并不隐蔽,税局只需对会议参会人员进行延伸访谈,就能发现相关人员根本未参加会议或会议为虚构,从而发现虚列的费用。
【3】缺失有效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日常经营中总有各种五花八门的费用支出,但这些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才能进行成本抵扣。如在税前列支,又无合法凭证,就是埋了一个涉税隐患。
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