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来,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和处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境内债券展期和境外交换要约出现大幅增长,风险企业通过延长债务期限实现风险缓释。
风险管理政策:第一,债券风险处置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分别发布本年的发布违约风险处置指引,明确违约定义、处置方式等。同时,银行间市场正式发布债券置换和同意征集业务指引,丰富债券风险处置工具。第二,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风险管理配套文件。包括配套注册制细则文件、本年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以及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政策。第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2022年1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明确缩短最长付款期限。
境内市场处置特征:展期债券风险需持续关注,破产重整进度放缓。1债券展期数量大幅增长。境内债券市场风险处置以展期兑付为主,累计69只债券的持有人与债务人达成展期兑付协议,占比58.5%,已基本达上年全年的数量,其中房地产相关债券52只。与2021年不同,本年展期兑付债券的展期协议出现以下特征:第一,展期1年的情形明显增加,且分期偿还比例上升。第二,增加增信措施。第三,明确不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或保护性条款。第四,承诺以同等态度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从兑付情况看,展期债券兑付比例不高。2019年来展期兑付债券中完成兑付的债券17只,占比7%。2破产程序放缓。本年采取破产程序的新增企业有所减少,新增主体共4家,分别是隆鑫控股、江苏宏图高科、阳谷祥光和中信国安集团。
境外市场处置特征:交换要约大幅增长,境外债务重组加速。1收购要约以公开市场回购为主,小额多次,且以平价收购为主。不完全统计,2022年1-7月共有42家企业对50只存续债券发起收购要约,其中现金收购要约12只,房地产行业占比69%。2交换要约,多提高票面利率,同步或单独发起同意征求。本年境外交换要约的特征有:第一,展期次数较多,交换比例较高。第二,交换时间靠近到期日。第三,交换新票据期限以1年为主。第四,交换要约一般与同意征求同步进行,占比56.7%。第五,交换代价除与面值接近的新票据外,以现金奖励和提前本金安排为主,部分结合同意征求设置“早鸟费”。第六,新票据设置强制赎回权,或分期兑付、担保人、资产包、特定资产出售限制等有利于持有人的条款,剔除交叉保护等限制性条款。第七,交换新票据利率多有抬升。此外,交换要约中也常出现“打包交换”“同步发行额外新票据”,同意征求可以单独使用。3境外债务重组加速,协议安排重组制度进一步发展。随着中资企业债务风险的显露,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重组制度,是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常与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相结合,但与二者不同的是,其是通过法院流程来解决债务问题。具有强制约束力,可能涉及多国法律,且多进行打包重组,一方面降低存续债券兑付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合理设置偿还计划,平滑资金支出压力,新票据期限可以更长。
从上文分析可知,境内外在债券风险处置方面存在差异,境内以展期为主,境外以交换要约为主,且在票面利率、兑付方式、展期/交换标的是否打包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异。从境内外的风险处置看,债券重组包括修改债券基本要素等、预重整将成为目前主要方式,替代直接违约或破产清算。结合境外处置经验,打包处置或在境内市场逐步应用。短期内,展期、交换要约会进一步增加,对于中资企业风险,需在企业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结合政府支持政策去评估,避免级别大幅变动。
"
在《境内外风险联动,地产债进入博弈——2022年债券市场违约与风险分析2022年1-7月》中,分析了目前境内外债券市场的违约情况,本文见继续对债券风险处置进行分析。
2022年上半年,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与处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布相关配套文件,涵盖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和违约处置等多个方面。
2022年1月,证券业协会修订并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2022版》简称《风险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版》,通过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系列制度,压实受托管理人责任,强化发行人配合义务。其中,增加对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的监督要求,增加对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的监督要求。根据《风险指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分为潜在风险[1]和实质违约,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可实施的处置措施,引导受托管理人多渠道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可以看出,发行人应该在出现偿付不确定性时,及时采取措施,而非在实质性违约后再与持有人协商展期、债券置换等事宜。到期前协商展期,并不属于交易所市场中的违约。
2022年3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相关指引,主要明确了上市公司采取破产重整方式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明确,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承诺相关方在破产事项中作出的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当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在既有案例中,部分企业重整计划的可实施性不高,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顺利或最终失败。
2022年5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债券置换和同意征集的最新政策分别简称《置换业务指引》和《同意征集指引》,丰富了银行间市场债券风险处置工具。此次,继2020年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后,交易商协会首次发布《置换业务指引》,对债券置换流程、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罚作出详细要求。而同意征集作为首次引入境内债券市场的制度,交易商协会在《同意征集指引》中对参与主体、相关流程做出明确规定。债券置换和同意征集,作为境外债券市场较为成熟的制度,对我国债券违约处置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版》,关于“违约”维持原政策约定,即是指发行人未能在约定兑付日、宽限期届满或提前到期日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同交易所市场规定,上述日期前进行的展期,不属于规定的“违约”。与交易所不同,银行间市场并未区分违约前后的处置方式,更加强调发行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意识,而交易所给予管理人必要的处置灵活性和主导性。
2022年上半年,信用债风险管理相关政策主要为以下几类:第一,配套注册制细则文件。4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构建以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为核心、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等业务指引为主干、以募集说明书编制参考等业务办理指南为补充的简明清晰规则体系。同时,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着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持有人会议机制。第二,发布本年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对既有文件进行修订,例如,为防范控股型企业风险,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增加核查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是否存在公司债券余额较大且存在显著债务集中兑付压力的情况,以及“子强母弱”型发行人应结合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情况。此外,对特定发行人主体的审核关注事项增加多个关注点,其中,规定发行人经营、财务情况存在本指引重点关注事项或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可能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原则上应当设置增信、财务承诺、行为限制承诺等投资者保护条款。第三,发布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5月,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2],随后在7月陆续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随着票据融资风险的显露,2022年1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此减轻企业占款压力。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此政策,对于通过票据融资的高杠杆企业来说,将压缩这一融资渠道。
2022年,境内债券风险处置以展期兑付为主,境外市场以交换要约和收购要约为主。
2022年1-7月,境内债券市场风险处置以展期兑付为主,累计69只债券的持有人与债务人达成展期兑付协议,在本年违约债券中占比58.5%,其中房地产相关债券52只;1只债券的发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从2020年开始,展期兑付债券快速增长,一方面受疫情影响,政策给予发行人偿付义务一定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发行人自身出现流动性风险,偿债能力下降。2021年下半年,受房地产信用风险持续显露影响,债券展期进一步增长,2022年1-7月展期兑付债券已基本达上年全年的数量。从行业看,房地产企业展期债券累计占比30%,2021年为39%,2022年1-7月大幅增长至75%。
与2021年不同,本年展期兑付债券的展期协议出现以下特征:第一,展期1年的情形明显增加,且分期偿还比例上升。从2019年来的展期情况看,展期期限以1年、半年、2年和270天为主,合计占比50.8%。其中,2022年来,展期1年的债券明细增加,占比从2019年的7.7%上升至41.8%,1年以下的债券数量从2019年61.5%下降至21.5%。同时,本年展期方案中,分期兑付的占比明显提升,从2021年的5.8%上升至22.78%,且以展期1年的债券为主。第二,增加增信措施。2022年来地产企业新增的展期债券,多与持有人达成追加增信的协议,以提高议案通过比例。不完全统计,2022年展期方案中涉及追加担保的债券有17只,占比21.5%,较上年增长12个百分点,其中,质押担保在所有展期债券中占比19%,主要是房地产企业以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增信方式。第三,明确不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或保护性条款。在2022年展期方案中,多只债券约定展期标的债券不会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违约事件,或同意变更违约事件及处置条款,以此为发行人增加风险处置的时间,也是表明发行人采取了市场化的协商机制来处置风险。第四,承诺以同等态度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从2021年永煤债的处置开始,部分债券在协商展期兑付时,会明确以同等处置方式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例如,“19融信02”,承诺如后续债券处置出现其他偿付方案时,均不优于本期债券调整方案,或本期债券将修改为与其他更优解决方案一致的偿付方案。此外,也出现“增加宽限期”“约定可以提前赎回”等情形。
从兑付情况看,展期债券兑付比例不高。2019年来展期兑付债券中完成兑付的债券17只,占比7%,其中,永城煤电及豫能化相关债券10只,其余债券主要为2020年违约债券。此外,展期后进入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债券38只,占比17%;展期后违约或再次展期的债券有35只,占比15%,兑付方案未公告或展期期限届满未公告兑付情况的债券占比20%。
从上述分析可知,债券展期是随着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而逐步发展。展期相对于直接违约,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即为实现展期议案的通过,发行人需提出切实可靠的展期方案,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增信等法律手续。境内的展期方案,多约定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不变,且临近兑付日才召开持有人会议。相对来说,境内展期方案更有利于发行人,是为了避免债券违约,不少企业明确表示若相关议案未通过则无法按期兑付到期债券。目前,兑付日之前的展期,并不属于监管定义的违约,但从风险角度看,目前展期的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问题较为棘手,偿债压力大,违约风险较高,需要持续关注其信用质量的变化。
2022年1-7月,采取破产程序的新增企业有所减少。具体来看,1国有企业重组效率较高。其中,海航集团、大连机床集团、紫光集团、盛运环保系分别完成破产重整,分别历时1.2年、4.4年、0.8年、1.5年;历时1年多后,宁夏高远实业延期6个月递交重整计划,南京雨润系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历时近9个月后南京建工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22022年1-7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新增主体共4家,分别是隆鑫控股、江苏宏图高科、阳谷祥光和中信国安集团。另外,4月,春和集团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被法院受理。与上年相比,本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减少2021年19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方面与“预重整”制度的应用有关,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相关程序进展缓慢。
2022年来,受境内外风险事件和到期规模大的影响,中资企业在境外陆续发起收购要约和交换要约,来实现稳定市场情绪和调整债务结构,相对来说,上述两种方式,在境外市场较为常见,而展期在境外市场较为少见。在当前大量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收购要约和交换要约正面影响往往会打折,尤其交换要约往往等同于高风险,部分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在发布相关公告后债券价格出现下跌。
不完全统计,2022年1-7月共有42家企业对50只[3]存续债券发起收购要约,其中现金收购要约12只,其余为公开市场回购。从行业看,房地产企业29家,占比69%,其中,碧桂园累计9次发起回购要约,旭辉和中骏分别累计5次和4次发起回购要约。不考虑收购失败的案例,本年境外回购要约的特征为,临到期前多次小额回购,提振市场信息,缓解到期偿还压力。从样本数据看,本年境外主体多在债券到期前1个月内进行回购要约,占比约31%,且单次回购规模较小,以20%以下为主,主要是因为回购要约以公开市场回购为主。具体看,回购比例在50%以上的现金要约回购占比约42.9%,而公开市场上述比例仅4.17%。从要约价格看,13次现金要约事件中,6次要约价格等于面值,2次低于面值,2次高于面值。此外,可以看到部分债券距离到期日前90天以上的时候,就开始小额回购,多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需求。
在本年收购要约中,富力地产2777.HK在要约中提供两种方案详见表3并配合同意征求,最终,公司根据当前偿付能力仅接受1.164亿美元的要约本金,其中,更多持有人同意打折收购的方案A,而非部分延期,且全体持有人未同意展期的同意征求。此次“打折+展期”的收购方案,表明富力地产面临严重的流动性缺口。6月,其对存续美元债券发起同意征求,获得展期。
交换要约,是境外市场常用的调整债务结构的方式。2022年1-7月,19家企业共发起21次交换要约,涉及31只债券。其中,禹州集团和中梁控股发起2次交换要约,易居中国2048.HK和三盛控股交换以失败告终。剔除信息不全的数据,分析34次要约事件同只债券先后不同次要约分别统计,含要约失败,本年境外交换要约的特征有:第一,延期次数较多,交换比例较高。交换比例主要分布在70%以上,且高比例交换的债券以1个月内到期的债券为主,占比48%。34个交换要约事件中,延期1次的14个,延期2次的5次,合计占比58.8%。发行人通过延长要约时间,以获取更多持有人同意。第二,交换时间靠近到期日。交换要约主要在债券到期前10-30天内发起,占比50%。第三,交换新票据期限以1年为主。交换延长时间以0.5年到1年为主,其中延长1年的有16只,占比47%。第四,交换要约一般与同意征求同步进行,占比56.7%。同步同意征求,多为修改交换标的关于违约事件定义和保护性条款,以实现豁免债券未如期兑付引发的违约事件触发及保护性条款触发,以及去掉以后交叉违约的可能,同时,也可避免触发发行人其他存续债券的违约事件。第五,交换代价除与面值接近的新票据外,以现金奖励和提前本金安排为主,部分结合同意征求设置“早鸟费”。交换要约的代价,一般包括与原票据等值的新票据少数低于或高于面值、应计未付利息,多数交换要约为提高交换比例会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部分结合同意征求设置“早鸟费”、设置提前本金即交换要约进行时以现金兑付部分本金。此外,在2022年的样本中,部分债券将应计未付利息资本化,即转化为新票据的一部分,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进一步降低当期流动性压力。例如,3月力高集团对2022年到期的3只美元债发起交换要约。第六,新票据设置强制赎回权,或分期兑付、担保人、资产包、特定资产出售限制等有利于持有人的条款,剔除交叉保护等限制性条款。在部分交换新票据中,会约定强制赎回权和分期兑付等有利于持有人的条款,但剔除部分限制性条款,以此来实现发行人和持有人的利益均衡。例如,荣盛房地产在2022年4月到期8%优先票据的交换要约中约定,新票据期限为2.5年,其中,第1年兑付20%,第2年兑付40%,第2.5年兑付剩余的40%,同时,设置特定资产包来支持相关美元债的兑付。易居中国在交换要约中约定特定资产出售限制,在特定资产出售完成后3个月内,50%的处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该期限内新票据本息,或通过发起收购要约、公开市场购买等方式购回新票据。第七,交换新票据利率多有抬升。与原票面利率相比,仅2只交换新票据利率低于原票据,且均为合并交换情形,利率增长10BP的有13只,利率增长110BP以上的有8只。例如,2022年2月正荣地产对3只2022年到期的票据发起交换要约,利率分别为5.98%、8.7%和6.5%,交换新票据的利率8%,高于其中2只。
此外,交换要约中也常出现“打包交换”“同步发行额外新票据”,例如,上文中的正荣地产。在当前流动性紧张时期,打包交换更容易发生,即对多只不同要素的票据交换为同一新票据,来降低不同到期日票据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合理设置还款计划,平滑资金支持压力。而对于发行额外新票据,今年以来有所减少,也表明了房地产企业再融资难度上升。与此同时,中梁控股和禹州集团两次对相同交换标的进行要约,旨在尽可能实现存量债务期限延长,且表示未参与交换的部分将无法兑付。
在境外市场,同意征求可以单独使用。不完全统计,2022年1-7月,累计有13家企业对56只境外票据发起15次同意征求,其中有8家本年发起过交换要约,华南城2次对不同债券发起同意征求寻求展期。和交换要约时的同意征求有所不同,单独使用同意征求时,标的票据多未临期票据,且征求事项除修改违约事件和保护性条款等内容外,还包括修改债券期限、票面利率、修改赎回选择权、分期偿还等内容。此外,单独使用同意征求,均会设置同意费,在56只债券中,在15次同意征求中, 有5次均涉及“早鸟费”,以提高同意比例。从实践看,同意征求多采用持有人会议表决形式,与境内不同,会支付一定比例同意费。
需要注意的是,交换要约和现金要约,往往有一定额度限制,但发行人可以根据要约情况豁免相关条件。交换要约相比展期,发行人或仍面临未交换票据的兑付压力。在2022年进行交换要约、同意征求和现金收购的主体中,分别有已出现违约的主体占比分别为61%、60%、12.2%。
随着中资企业债务风险的显露,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境债务重组。在境外市场,协议安排重组制度Scheme of Arrangement,简称“SOA”[4],是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常与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相结合,但与二者不同的是,SOA通过法院流程来解决债务问题。在发起交换要约、同意征求时,可以同步邀请持有人加入重组支持协议RSA,以支持旧票据的潜在重组。在跨境重组中,公司可以在注册或主要利益所在的离岸管辖区提出偿债方案,通过诉讼提出申请。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轻度干预Soft Touch临时清算和开曼重组专员制度[5]发展较快,均为推进债务重组替代清算的探索[6]。在上述两种制度中,均可使用SOA,即公司董事可在批准重组方案后,申请相关法院批准,方案批准后将对所有持有人生效。在开曼重组制度中,公司董事可以呈请任命重组专员,以维持公司运营,而无需呈请清盘。呈请任命重组专员时,境外债务自动暂缓清偿。即,消除了在管辖区域内的债权人通过采取行动试图清算公司的威胁。
以易居中国为例,在2022年3月的交换要约及同意征求中,同步发起不可撤销重组支持协议邀请。同意交换要约的持有人必须加入重组支持协议,反之亦然。若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未成功,公司将通过开曼群岛协议安排制度简称“开曼计划”进行重组,届时需要至少75%的持有人同意开曼计划。加入重组协议的持有人即同意债权人,将不可直接或间接采取、展开或继续进行强制执行行动阻碍重组的进行,且在需满足有效提交交换票据、赞成开曼计划等条件后,随即将获得未偿本金1%作为“重组支持协议费”。当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完成时,重组支持协议终止。当重组的先决条件达成或豁免,重组协议将生效,先决条件包括取得所有相关批准或同意,如不限于送达有关开曼计划的相关法院命令,以及新票据于香港联交所进行相关上市/报备批准,以及结算与重组相关的所有费用。4月25日公告,公司重组支持协议获得有效同意即超过未偿本金75%的持有人同意加入。
此外,瑞幸咖啡LKNCY.OO、当代置业01107.HK、金轮天地01232.HK、荣盛发展002146.SZ等企业曾通过协议重组方式进行债务处理,多通过发行新票据进行交换要约的方式实现现有票据的展期。其中,富力地产6月17日对2022-2024年到期的10只票据发起同意征求,寻求展期和分期偿还,7月11日。根据重组协议,10只票据合并置换为3只到期日分别为2025年、2027年和2028年的优先票据,根据付息方式不同可以选择6.5%现金支付或7.5%前18个月实物支付,即以新的票据形式支付,同时增加指定资产处置限制作为偿债支持。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与境内债券重组不同,境外债券重组具有强制约束力,可能涉及多国法律,且多进行打包重组,一方面降低存续债券兑付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合理设置偿还计划,平滑资金支出压力,新票据期限可以更长。由此,也可以提高持有人同意比例。
三、小结与展望
从上文分析可知,境内外在债券风险处置目前均以延长债务期限为主,但存在一定差异,境内以展期为主,境外以交换要约为主,且在票面利率、兑付方式、展期/交换标的是否打包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异。目前,交换要约、同意征求和现金收购要约在境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现金收购要约参与主体相对较多,2022年来主要为城投公司。在境外,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是常见的债务风险管理工具,且跨境债务重组增加。从境内外的风险处置看,债券重组包括修改债券基本要素等、预重整将成为目前主要方式,替代直接违约或破产清算。
随着境内市场开始应用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制度,未来企业处置债券风险的方式或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从目前的看,境内低成本的展期对持有人利益有一定的削弱,展期议案中逐步增加修订或删除违约事件/保护性条款等限制性约定,与同意征求具有类似的处置效果,但处置代价不同。综上,虽然展期,不是境内监管部门定义的“实质违约”,但主体存在“潜在违约风险”,且部分企业明确表示若不能实现展期将出现违约,依然属于重点监测对象。同时,展期债券兑付比例不高,目前展期期限为1年的债券数量较多,能否在1年内实现资产负债机构调整,降低流动性压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尤其,境内债券以单只处置为主要形式,发行人仍面临后续债券兑付的不确定性。结合境外处置经验,打包处置或在境内市场逐步应用。
短期内,展期、交换要约会进一步增加,调整负债结构,以避免实质性违约和级别下调。目前,房地产企业风险依然较大,不论是展期、交换要约还是同意征求,多以避免违约为主,违约风险依然较高。部分属于三大评级机构定义的“困境置换”,出现级别下调,当置换完成,风险将重新评估,级别或出现上调。级别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难度。目前,各省出台了支持政策,包括放宽购房条件,调整预售资金管理政策,设立纾困基金等,同时市场上推出信用保护工具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政策落地和产生效果尚需时间。对于中资企业风险,需在企业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结合政府支持政策去评估,避免级别大幅变动。
[1]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2022年版》,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潜在违约,与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公司债券本息、法院受理发行人破产申请或因发生募集说明书等约定的情形导致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以下简称实质违约。公司债券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设置宽限期或附提前清偿条款的,实质违约指截至宽限期届满日或提前清偿条款生效仍未能履行足额偿付义务。
[2]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负责实施,通过与债券承销机构合作创设信用保护工具等方式,增信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方向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3]根据DM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22日。
[4]“安排计划”是指允许相关法院批准经相关类别债权人投票通过并获所需大多数票批准的“债务和解”或“债务安排”的法定机制,并非破产程序。
[5]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86条,规定进行重组及合并须在就此召开的大会上获得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所持价值75%的大多数票批准,且其后须获得开曼群岛大法院许可。允许无法或可能无法偿债并有意向债权人提交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的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呈请重组专员,该和解或重整方案一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6]资料来源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债务重组》,https://mp.weixin.qq.com/s/Ak5bHpkUIgNu3k-4YiOHDw。
作者 I 史晓姗
部门 I中证鹏元 研究发展部
本文源自中证鹏元评级